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8 22:07 点击数: 字号: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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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各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单位: 现将环保部印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工作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对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委托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定期做好检测设备的自校和内部检测线的比对,按国家标准规范实施尾气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 二、自 三、各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单位要对照《管理规定》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可从省环保厅网站www.fjepb.gov.cn首页“资料下载”中下载查询)的要求,查找存在的不足,认真整改。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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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