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8 22:08 点击数: 字号: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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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的市环保局、质监局,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所有国控重点排污企业: 为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及自动监测设备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污染源监测体系建设,促进减排监督考核工作上新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部署,决定对全省国控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强制检定。现通知如下: 一、所有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要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闽环发〔2009〕18号)要求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强制检定,首次检定后,每年应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并按收费标准缴纳检定费用。 二、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要会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强制检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按期完成全省国控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强制检定工作。其中,2010年度应于6月底前完成全省9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的强制检定工作,年底前完成对其他国控重点排污企业的强制检定工作。 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总队要积极配合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并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环境监察督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切实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有效性。 四、各设区的市环保局要组织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督促辖区各国控重点排污企业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强制检定工作,强化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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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