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莆政综[2014]58号)、《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莆政综[2015]108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扩大限行区域执行时间
自2015年11月1日起,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
二、扩大限行路段范围(见附件)和时段
(一)荔城区、城厢区:由荔华路(从荔华路与荔园西路交叉口到荔华路与荔城南大道交叉口),荔城南大道、荔城中大道、荔城北大道(从荔华路与荔城南大道交叉口到荔城北大道和荔园北路交叉口),荔园北路、荔园中路、荔园南路、荔园东路、荔园西路(从荔园北路与荔城北大道交叉口到荔园西路与荔华路交叉口)围成的区域以内所有道路(不含荔园路)。
(二)涵江区:由人民街(北起人民街与国欢路交叉口,南起人民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国欢路(东起人民街与国欢路交叉口,西起国欢路与高林街交叉口)、高林街(北起国欢路与高林街交叉口,南起高林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G324国道(东起人民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西起高林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围成的环形区域(含本道路)以内的所有道路。
(三)仙游县:由清源路(从西一环路和清源路交叉口到清源路和东一环路交叉口)、东一环路(从清源路和东一环路交叉口到东一环路和紫檀街交叉口)、紫檀街(从紫檀街和东一环路交叉口到紫檀街和园滨路交叉口)、园滨路(从紫檀街和园滨路交叉口到园滨路和木兰路交叉口)、木兰路(从木兰路和园滨路交叉口到木兰路和西一环路交叉口)、西一环路(从西一环路和木兰路的交叉口到西一环路和清源路的交叉口)围城的环形区域(含本道路)以内的所有道路。
限行时段为全天24小时。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和特殊用途车辆(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职责分工
(一)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无绿标车”限行宣传工作;负责与公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机动车禁行标志设置和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和使用。
(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并将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信息与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共享;负责会同市公安局、交通局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抽检,对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查处;负责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全市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三)市公安局:负责与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全市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负责协助市环保局实施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将车辆信息与环保部门进行共享;负责督促车主在办理新车上牌的同时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工作;负责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机动车禁行标志设置和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和使用;负责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行为依法处理(现场与非现场执法);负责与市环保局、交通局联合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抽检;负责汇总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货运车中黄标车的车辆类型、数量,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情况,督促黄标车的更新淘汰。
(四)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帮助开展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限行工作的宣传报道。
(五)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机动车环保编制核发与管理工作经费,检查经费使用情况;保障设置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费用。
(六)市质监局:负责配合省质监局做好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环保部门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并确保检测数据与环保部门及时联网传输工作。
(七)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市环保局开展全市营运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公安局联合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抽检,督促营运黄标车更新淘汰。
四、工作要求
(一)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31日,组织开展宣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的意义、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部分道路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目的,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新闻专访、答记者问、公交车和出租车车载广告、发放告市民书等形式进行宣传。编印宣传材料,组织志愿者进入社区广为宣传发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人民政府
(二)2015年10月20日前,发布我市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域通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
(三)2015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组织联合督查执法队结合机动车尾气路检上路开展宣传、监督、劝导、执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四)2015年11月1日起开展扩大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工作,在相关路段设立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禁行的标志牌;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55条、《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第2项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