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5-10-15 11:35 点击数: 字号: T | T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福建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闽环保防〔2014〕99号)、《福建省2015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计划》(闽环保防〔2015〕2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莆政综[2014]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宜业宜商宜居莆田”为出发点,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通过严格准入、扩大限行、适当补贴、治理升级等多种措施,优化我市机动车存量结构,消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现状及目标任务
据统计,我市现有黄标车9000辆左右,从2015年-2017年全部完成淘汰。每年淘汰3000辆,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三、具体措施
(一)布置淘汰任务任务
完成我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数量及所属单位的调查摸底,对我市现有的黄标车进行梳理并提前发布公告,敦促权属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使用性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
(二)党政机关带头淘汰黄标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淘汰工作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三)严格登记管理
1.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机动车连续三个未检周期从2013年5月1日开始计算)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三个周期未检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2.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或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市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
⒈2015年10月16日前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进一步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禁行区域方案。2015年11月1日起禁行区域扩大如下:
①荔城区、城厢区:由荔华路(从荔华路与荔园西路交叉口到荔华路与荔城南大道交叉口),荔城南大道、荔城中大道、荔城北大道(从荔华路与荔城南大道交叉口到荔城北大道和荔园北路交叉口),荔园北路、荔园中路、荔园南路、荔园东路、荔园西路(从荔园北路与荔城北大道交叉口到荔园西路与荔华路交叉口)围成的区域以内所有道路(不含荔园路)。具体见附图。
②涵江区:由人民街(北起人民街与国欢路交叉口,南起人民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国欢路(东起人民街与国欢路交叉口,西起国欢路与高林街交叉口)、高林街(北起国欢路与高林街交叉口,南起高林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G324国道(东起人民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西起高林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围成的环形区域(含本道路)以内的所有道路。具体见附图。
③仙游县:由清源路(从西一环路和清源路交叉口到清源路和东一环路交叉口)、东一环路(从清源路和东一环路交叉口到东一环路和紫檀街交叉口)、紫檀街(从紫檀街和东一环路交叉口到紫檀街和园滨路交叉口)、园滨路(从紫檀街和园滨路交叉口到园滨路和木兰路交叉口)、木兰路(从木兰路和园滨路交叉口到木兰路和西一环路交叉口)、西一环路(从西一环路和木兰路的交叉口到西一环路和清源路的交叉口)围城的环形区域(含本道路)以内的所有道路。具体见附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配合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⒉在禁行区域主要路段设置交通指示牌,提示车主按限行通告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区)
人民政府
3.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在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禁行区域内设置检查点,严格处罚违反禁行规定的机动车,同时,利用公安部门现有监控设施进行自动抓拍比对,逐步建立非绿标车处罚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营运管理
1.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禁止办理营运黄标车转入我市的营运手续。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每年开展一次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两次出租车、公交车重点检查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未经市环保局审核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申请新增营运资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严格检验管理
1.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在用机动车排气实行工况法检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严格机动车检验过程管理,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验机构和营运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对检测设备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检测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
(七)严格经营行为管理
加强报废车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
(八)做好油品升级保障工作
⒈推广与阶段性标准相配套的车用燃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油、柴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安监局
⒉加强对我市车用燃料流通领域的抽查检验,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等单位
(九)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率先在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领域和机关、事业单位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
(十)发放提前报废财政补贴
制定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受理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采取差别化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详见“莆田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附表,分阶段实施。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在2015年底前淘汰,否则不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等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要合理统筹安排补贴资金,一共约需9651万元,分三年到位,确保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要加强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倡绿色低碳出行;要自觉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积极引导主管行业内单位配合我市黄标车(尤其是营运黄标车辆)的淘汰工作,推广使用节能低排放机动车。
附件:1.莆田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
2.莆田市“非绿标车”扩大限行区域图
附件
莆田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2015-2017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闽政〔2014〕1号)、福建省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120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莆政综[2014]5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配套政策,主要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实施财政补贴,鼓励提前报废,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淘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黄标车(以下简称公务类黄标车)不予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报废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经福建省商务厅认定具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处理。采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的,不给予报废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报废是指使用年限未届满的黄标车提前一年(含一年)以上报废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报废。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申请领取政府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经我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
㈡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经福建省商务厅认定具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其中: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在2015年底前报废,否则不给予补贴;
㈢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除外)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㈣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或无报废年限限制车辆。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第八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㈠有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
㈡申请报废当年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
㈢提前报废时,车主私自拆除“五大总成”;
㈣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㈤公务类黄标车。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采用差别化补贴,分三年实施。具体补贴标准见表1。
第十条 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人民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已领取我市补贴的车主不得重复领取国家、省人民政府补贴。
第四章 机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由市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等单位组成莆田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发放工作小组,统筹组织本办法涉及的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并由市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设立联合服务窗口,每周一、三、四进行联合办公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多渠道加大对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工作职责:
㈠牵头负责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㈡负责组织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㈢牵头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维护窗口的正常运营;
㈣牵头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属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工作;
㈤负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实录入报废黄标车的有关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㈥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㈦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拆解数;
㈧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㈠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是否为黄标车(含车型鉴定);
㈡负责统计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报废数;
㈢负责指定专人参加联合服务窗口的材料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㈠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㈡负责复核由市商务局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㈢负责指定专人参加市联合服务窗口的材料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㈠负责符合补贴范围的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工作,并发放《机动车注销证明》;
㈡配合核实符合补贴范围黄标车的注销数;
㈢配合市交通局对我市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㈣负责对违反环保标志限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工作职责:
㈠负责督促我市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提前报废或变更使用性质),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不再给予办理营运资质;
㈡负责联合市公安局对我市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清理并发布公告;
㈢负责提供我市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查及兑付
第十七条 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联合服务窗口(服务电话:0594-2658936)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㈠《莆田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在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陆市商务局网站http://www.ptswj.gov.cn、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ptepb.gov.cn下载);
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㈢《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㈣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㈤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㈥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
㈦车主(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㈧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㈨黄色环保检验标识;
㈩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联合服务窗口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单;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市商务局应在审核签单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联合服务窗口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含)前;对逾期提出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季度联合通报制度,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应分别对拆解车辆数、注销牌照数、环保标志注销数逐一查实,保证一一对应。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补贴资金预算和相关工作经费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回收的报废车辆或拼装车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理失误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表1.补贴标准明细表
表2.服务受理点及各部门咨询电话表
表3.莆田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表4.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表5.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
表6.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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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莆田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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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注册年限 |
补贴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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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废 |
2016年报废 |
2017年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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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车 |
微型载货车 |
6800 |
6100 |
5400 |
|
|
轻型载货车 |
11000 |
10000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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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型载货车 |
14000 |
12600 |
11200 |
||
|
重型载货车 |
22000 |
19800 |
17600 |
||
|
客车 |
微型载客车 |
6000 |
5400 |
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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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载客车 |
8000 |
7200 |
6400 |
||
|
中型载客车 |
13000 |
11700 |
10400 |
||
|
大型载客车 |
21000 |
18900 |
1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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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轿车 |
15000 |
13500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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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服务受理点及各部门咨询电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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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受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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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服务窗口 2、地址:荔城中大道与东园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市政广场南片区D楼 3、窗口服务电话:0594-2658936 4、办公时间:8:00-12:00,2:30-17:30(夏令时执行3:00-6:0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注:受理点变更或增设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告。 |
|
二、各部门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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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商务局:0594-2686379 2、市环保局:0594-2670728 3、市财政局:0594-2690600 4、市公安交警支队:0594-2636003 5、市交通局:0594-2693559 |
表3
莆田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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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信息 |
车辆号牌 |
车辆类型 |
车辆型号 |
市商务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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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燃油种类 |
车架号/ 车辆识别代号 |
1、该报废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真实: 是 口 否 口 2、填报信息审核无误:是 口 否 口 3、申请材料齐全:是 口 否 口 4、其他:__________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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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长度 (米) |
客车乘坐人数 (人) |
货车(含载重) 总质量(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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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初次 登记日期 |
交售日期 |
注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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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汽车回收证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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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信息 |
车主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身份证号 |
法人代表 |
市环境保护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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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1、该报废车辆属于黄标车:是 口 否 口 2、无未处理完毕的排气污染违法行为: 是 口 否 口 3、其他:__________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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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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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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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信息 |
经办人 |
有效证件类型 |
有效证件号码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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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1、该报废车辆属补贴范围:是 口 否 口 2、申请补贴金额符合标准:是 口 否 口 同意按申请金额拨付资金。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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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 佰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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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盖章(签字)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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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二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查,三联财政主管部门存查,四联车主存查。
表4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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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与用途 |
使用年限 (年) |
行驶里程参考值 (万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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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 车 |
载 客 |
营 运 |
出租客运 |
小、微型 |
8 |
60 |
|
|
中型 |
10 |
50 |
|||||
|
大型 |
12 |
60 |
|||||
|
租赁 |
15 |
60 |
|||||
|
教练 |
小型 |
10 |
50 |
||||
|
中型 |
12 |
50 |
|||||
|
大型 |
15 |
60 |
|||||
|
公交客运 |
13 |
40 |
|||||
|
其他 |
小、微型 |
10 |
60 |
||||
|
中型 |
15 |
50 |
|||||
|
大型 |
15 |
80 |
|||||
|
专用校车 |
15 |
40 |
|||||
|
非 营 运 |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
无 |
60 |
||||
|
中型客车 |
20 |
50 |
|||||
|
大型客车 |
20 |
60 |
|||||
|
载 货 |
微型 |
12 |
50 |
||||
|
中、轻型 |
15 |
60 |
|||||
|
重型 |
15 |
70 |
|||||
|
危险品运输 |
10 |
40 |
|||||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9 |
无 |
|||||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12 |
30 |
|||||
|
专项作业 |
有载货功能 |
15 |
50 |
||||
|
无载货功能 |
30 |
50 |
|||||
|
挂车 |
半挂车 |
集装箱 |
20 |
无 |
|||
|
危险品运输 |
10 |
无 |
|||||
|
其他 |
15 |
无 |
|||||
|
全挂车 |
10 |
无 |
|||||
|
摩托车 |
正三轮 |
12 |
10 |
||||
|
其他 |
13 |
12 |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无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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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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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车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机动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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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型载货车 |
重型仓栅式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重型自卸货车,重型集装厢车;重型平板货车;重型罐式货车;重型封闭货车;重型厢式货车;重型普通货车;重型全挂牵引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专项作业车等。 |
|
2 |
中型载货车 |
中型集装厢车;中型平板货车;中型罐式货车;中型封闭货车;中型厢式货车;中型普通货车;中型仓栅式货车;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中型自卸货车;中型全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中型专项作业车等。 |
|
3 |
轻型载货车 |
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轻型普通货车;轻型封闭货车;轻型仓栅式货车;轻型平板货车;轻型罐式货车;轻型厢式货车;轻型旅居全挂车;轻型全挂牵引车;轻型半挂牵引车;轻型专项作业车等。 |
|
4 |
微型载货车 |
微型特殊结构货车;微型自卸货车;微型罐式货车;微型封闭货车;微型厢式货车;微型普通货车;仓栅式低速货车;自卸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普通低速货车;微型仓栅式货车;微型专项作业车等。 |
|
5 |
大型载客车 |
大型双层客车;大型卧铺客车;大型专用客车;大型越野客车;大型铰接客车;大型普通客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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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型载客车 |
中型专用客车;中型越野客车;中型铰接客车;中型卧铺客车;中型双层客车;中型普通客车等。 |
|
7 |
小型载客车 |
小型专用客车;小型越野客车;小型普通客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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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微型载客车 |
微型越野客车;微型普通客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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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轿车 |
微型轿车;中型轿车;大型轿车;小型轿车等。 |
注:专项作业车根据车辆类型,参照载货汽车的标准执行。
表6
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莆田市商务局:
兹委托 (单位/个人)至贵单位办理本人(单位)车辆(车牌号:闽D ,车牌颜色: ,使用性质: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号: )的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业务。
一、委托人基本信息
1、名称:
2、有效证件类型:口 身份证 口 组织机构代码证 口其他
3、证件号码:
4、地址: 5、联系方式:
二、被委托人基本信息
1、名称:
2、有效证件类型:口 身份证 口 组织机构代码证 口其他
3、证件号码:
4、地址: 5、联系方式:
6、被委托单位授权经办人:
7、经办人身份证号:
8、经办人联系方式:
声明:被委托人所提供和签署的有关申请材料,均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愿的表达,本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均予以确认,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章: 被委托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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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