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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2年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关闭工作进行抽查复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08 17:05 点击数: 字号: T | T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莆田市2012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莆政办[2012]3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1月中下旬组织对各县(区)畜禽养殖场(户)的拆除关闭工作进行抽查复核,现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复核内容
本次抽查复核内容是对截止2012年12月31日各县(区)已验收的2012年度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关闭情况进行复核。拆除面积以畜禽舍建筑面积为准,并作为市级资金补助的依据。
二、抽查复核办法
(一)查阅档案。检查拆除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是否按照要求建立一场(户)一档的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五个一”,即一份拆除协议、一张拆除前后的照片、一张丈量平面图(平面图上应标注丈量的尺寸和计算面积、丈量人和监督人的签名);一份核实协议和一份验收表。属于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要求提供业主不再养殖的承诺书,同时要提供各有关村居、乡镇、县区实际拆除的总场数、总面积和公示情况等。
(二)现场抽查。核实畜禽养殖场(户)拆除的真实性、拆除面积的准确性。
1、养畜场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养禽场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要全部进行核实验收,现场丈量、核实拆除建筑面积;
2、养畜场(户)建筑面积在400-1000平方米、养禽场(户)建筑面积在800-2000平方米,以乡镇为单位,按拆除场(户)数的30%比例随机抽查,现场丈量、核实拆除建筑面积;
3、养畜场(户)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养禽场(户)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以乡镇为单位,按拆除场数的10%比例随机抽查,现场丈量、核实拆除建筑面积。
4、以县区为单位,随机抽查10家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
三、抽查复核组人员组成及时间安排
抽查复核分为2个小组,小组组长由市农业局、环保局各派一名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分别由市农业局、环保局、监察局、财政局组成。抽查复核时间另行通知。
四、抽查复核结果的应用
市级抽查复核结果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关闭验收以各县区组织的验收结果为准。本次抽查复核结果平均虚报面积超过10%以上的,要以县区为单位,按相应比例扣减该县区的市级补助资金。同时,对虚报场数和以畜禽养殖场(户)为单位上报已拆除建筑面积差距较大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在核查中发现假关闭超过20%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该县区的拆除关闭率。各县区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抽查复核工作。本次复核结果还作为市级资金补助、各级流域整治考核和政府绩效考评中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依据。
五、为了谋划2013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请各县区按照今年普查表的格式要求,对本辖区可养区内不符合保留条件要求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情况请于2013年3月31日前上报市流域办。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认真总结今年以来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2013年工作打算。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规范填写附表1-附表4,并于2013年1月20日前电子版报送至市流域办邮箱(ptlyzzb@163.com)及市农业局邮箱 (yrf1021@126.com),以上纸质报表经填表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二份提交市复核组。
(三)各复核组复核结束后应审核各县区上报的资料并汇总复核情况,形成复核意见。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拆除完成率名次评比,作为奖惩依据。
附件:1. 县(区)乡镇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汇总表
2.县(区)乡镇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情况汇总表
3.县(区)乡镇已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建档情况汇总表
4.县(区)乡镇应拆而未拆的养殖场(户)汇总表
5.县(区)乡镇畜禽养殖场(户)拆除面积现场验收表
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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