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对2012年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关闭工作进行抽查复核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16 14:51 点击数: 字号: T | T
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
2013年1月14日,我办以莆流域办〔2013〕1号文布置对2012年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关闭工作进行抽查复核,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复核组人员组成
复核分为2个小组,请市环保局、农业局各派1名局领导担任抽查复核组组长并各带车辆1部,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各派2名干部担任成员。组长和成员名单请于8月23日下午上班后报送我办,参加人员请于8月26日上午8:30在市政府1号楼前集中出发。
二、抽查复核办法
(一)查阅档案。检查拆除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是否按照要求建立一场(户)一档的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五个一”,即一份拆除协议、一张拆除前后的照片、一张丈量平面图(平面图上应标注丈量的尺寸和计算面积、丈量人和监督人的签名);一份核实协议和一份验收表。属于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要求提供业主不再养殖的承诺书,同时要提供各有关村居、乡镇、县区实际拆除的总场数、总面积和公示情况等。
(二)现场抽查。核实畜禽养殖场(户)拆除的真实性、拆除面积的准确性。
1、养畜场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养禽场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要全部进行核实验收,现场丈量、核实拆除建筑面积;
2、养畜场(户)建筑面积在400-1000平方米、养禽场(户)建筑面积在800-2000平方米,以乡镇为单位,按拆除场(户)数的10%比例随机抽查,现场丈量、核实拆除建筑面积;
3、养畜场(户)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养禽场(户)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以乡镇为单位,按拆除场数的5%比例随机抽查,现场丈量、核实拆除建筑面积。
4、以县区为单位,随机抽查5-10家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
三、时间安排
8月26日-8月30日抽查复核涵江区;
9月2日- 9月11日抽查复核城厢区;
9月12日-9月20日抽查复核仙游县。
四、抽查复核结果的应用
市级抽查复核结果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关闭验收以各县区组织的验收结果为准。本次抽查复核结果以乡镇为单位平均虚报面积超过10%以上的,要以县区为单位,按相应比例扣减该县区的市级补助资金。同时,对虚报场数和以畜禽养殖场(户)为单位上报已拆除建筑面积差距较大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在核查中发现假关闭超过20%的,按相应比例扣减该县区的拆除关闭率。各县区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抽查复核工作。本次复核结果还作为市级资金补助、各级流域整治考核和政府绩效考评中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依据。
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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