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委托开展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8 22:14 点击数: 字号: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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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环然函〔2010〕30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经研究,决定委托你局对辖区内2010年度申报验收的省级生态乡镇和省级生态村开展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通知》(闽环保然〔2005〕13号)和《关于开展省级生态村创建活动的通知》(闽环保然〔2008〕7号)要求组织验收,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考核验收结果及相关创建材料一式2份报我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二、我厅将适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申报总数的15%。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村)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地区本次省级生态创建申报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地区省级生态创建的复核申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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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