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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产业化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12-23 10:47 信息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点击数: 字号: T | T

  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是拉动生态环境领域有效投资的重要引擎。为加快构建生态环保项目支撑体系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体系,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统筹精准谋划项目

  (一)找准项目谋划方向。围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充分衔接、积极融入城乡品质提升、乡村振兴、美丽福建建设布局,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短板,因地制宜常态谋划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推进、部门协同,精准谋划一批重大项目。聚焦新模式、新技术、新业态,创新项目谋划渠道和方式,积极委托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系统科学谋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健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省直相关部门”,均按职责分工负责,均需地市具体落实,不再列出)

  (二)分级分类储备项目。明确省与市县事权,分要素、区域、流域、海域、行业有针对性谋划储备项目,分级建设完善包含谋划项目、储备项目、建设项目的省、市、县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加快建设福建省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系统,实施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储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全过程闭环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报送;对入库储备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良性循环。(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直相关部门、省数字办)

  (三)充实完善省级库。省级项目库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实行“渠道不变、责任不变、统筹汇总、各自推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入库指南,明确入库项目范围、类型、规模、标准,定期开展项目评审;相关职能部门择优推荐本领域项目列入省级项目库。各级各部门加快项目前期,保障前期经费投入,优先落实入省级库项目建设条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直相关部门、省财政厅)

  二、协力加快项目审批

  (四)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纳入省级库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按省重点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申报列入年度或增补省重点项目。各地各部门开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采取即收即办、并联审批、网上审批等方式,能快则快、能早则早,成熟一个、批复一个。鼓励支持各地以县域为单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整体立项、一体化推进。(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

  (五)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凡列入设区市(含平潭)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计划)的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属于我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改扩建项目或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资金来源明确的新建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批。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涉及工程领域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其审批事项及流程纳入工程领域改革范畴,实行标准化审批、“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生态环境厅等)

  (六)做好要素资源保障。各省直相关部门加强行业政策指导,通过盘活存量指标、清理闲置指标、强化全省统筹等措施,整合各类要素资源。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各地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在用地、用海、用林、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项目建设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道路等配套设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发改委等)

  三、多元筹措项目资金

  (七)实行财政优先支持。各级政府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建立权责清晰、科学持续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集中支持一批带动性强的示范项目,吸引社会资本跟投。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纳入省级库的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中央项目库,优先争取安排中央各类资金。争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合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等其他省直相关部门)

  (八)引导金融重点倾斜。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合规运用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资源环境权益、碳汇、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收益权等质押、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探索“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债贷融合模式,加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鼓励辖内法人银行给予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等)

  (九)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创新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在国家框架体系下,建设省级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储备库,在不同领域打造标杆示范项目。放宽EPC模式、EPC+O模式准入条件,取消“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2亿元以上”限制,鼓励三年或更长年限委托运维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多种模式,积极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全过程。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设立产业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金融监管局等)

  四、推动环保产业加快发展

  (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成立环保产业相关协会和联盟,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言服务。鼓励全国性环保公司在福建设立总部基地或子公司,给予其在落地办厂、延伸链条、招商引资等方面最大便利。围绕我省生态环境治理需求,大力发展污染防治装备、环境监测装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相关产业,培育壮大“福建环保制造”品牌。符合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首购。结合园区标准化建设、绿色园区创建、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等,推行环保管家、环境医院、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等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商务厅等)

  (十一)加强企业梯次培育。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大型企业向全产业链模式转化,打造环境综合服务商,推进组建国有控股的环保产业集团。鼓励省属、市属国企与中央企业、民营企业沟通对接并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打造一批细分领域、细分产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小巨人”企业。推进链式招商,引导关联产业、配套企业集聚发展,打造一批环保产业基地,建设一批环保产业园,选树一批环保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等)

  (十二)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生态环保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搭建产业链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开展“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攻关和产业化应用示范。着力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实施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省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环保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研发首台(套)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实现多品种、系列化发展。加快投放科技贷,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引进环保高端人才和创新技术团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人社厅等)

  五、搭建多元化对接平台

  (十三)建设咨询智库平台。政策支持平台,梳理汇聚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法律法规、生态环保政策、绿色金融政策、财税政策,构建项目产业政策法规支撑体系。专家智库平台,整合政企商学的专家,“国家队+地方队”组合建设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产业专家库,为项目谋划设计、入库审核、产业发展等提供智库支持。第三方服务平台,打造服务机构“云超市”,强化第三方机构监管和信用联合惩戒,帮助项目业主遴选高质量服务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财政厅、人社厅、税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

  (十四)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项目对接平台,坚持“线上和线下”相结合,依托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创交会、投洽会、“6·18”等实体,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项目招商、专项推介与合作洽谈。融资服务平台,加快推进“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与“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对接,实现自主、精准、智能的一体化项目融资咨询与对接服务。(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等)

  (十五)完善技术转化平台。依托行业协会、学会,组织评选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形成技术装备推荐清单、工程案例推荐清单,加强供需市场对接,推进环保装备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六、健全项目协同推进机制

  (十六)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厅际联席会议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协调解决项目问题和困难,确需提请省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及时梳理上报。省直相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配强工作专班,加强行业内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窗口指导、审核把关和推进实施。压实属地主体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主动向上沟通汇报,负责项目谋划和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直相关部门)

  (十七)加大财政激励力度。实施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推进快、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且完成年度环境约束性指标,生态环境工作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表扬,以及生态环境领域列入国家或省级试点示范的市、县(区),推荐列入省政府督查激励名单,优先安排中央、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其他省直相关部门)

  (十八)支持先进示范领跑。定期遴选和公布优秀项目、技术案例,以点带面,强化示范效应。对项目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区),以及一线项目工作者和集体给予通报表扬。对实施情况好的项目业主、设计方、承建方等相关单位,支持其获得荣誉或品牌。对首次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人社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其他省直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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