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0 09:4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环保规〔2024〕1号
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为助力打好我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提升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制定了《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
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机构,是指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业务且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单位。
(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对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制度管理。
(三)记分制度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四)检验机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
二、记分标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1.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除免检机动车外)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2.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
3.故意通过设备作弊或安装检测作弊设备、作弊软件程序的;
4.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5.被依法责令整改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记6分
7.不按车辆实际情况录入受检测机动车关键参数的;
8.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比如无正当理由对能够进行工况法检测的车辆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
9.分析仪连接与检测无关的设施的;
10.取样探头与不透光烟度计之间存在急弯、弯折、堵塞、泄漏等问题的;
11.监控设施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或检测过程中人为调整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的,或人为故意干扰、阻挡检测操作区域视频取景的;
12.车辆烧机油或严重冒黑烟仍进行排放检测的,或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未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
13.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发生脱垂、掉落,未终止检测并出具正式报告的;
14.仪器设备自检不通过的情况下仪器设备未自动锁止仍然用于检测的;
15.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车辆未选择正确档位的。
(三)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记3分
16.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纸质或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保存的(纸质档案保存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视频录像保存不少于1年);
17.未按要求进行外观检查、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污染物控制装置查验,直接进行排放检测的;
18.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数据存在异常,且检测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19.取样探头积碳严重、过滤元件污损严重、不透光烟度计透镜脏污等未及时清洁、更换的;
20.检测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装饰排气管除外),未按规定对独立排气管进行采样的;
21.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柴油车辆,转速明显低于额定转速的;
22.环境气象设备(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未安装在检测车间内、电脑操作间外的,未与受检车辆处于相同的环境,造成检测报告中环境参数与实际不符的。
(四)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记2分
23.视频监控设备未固定安装,能随意移动的;或监控摄像机应未选用高清摄像机,分辨率未达到要求,视频监控画面模糊不清,未能有效监控到检测人员操作区域及检测设备的;
24.检测设备计算机不能专机专用的,安装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以外其他软件的;或是从事环保检验以外工作的;
25.未按要求每日在检测前做检测设备自检、泄漏、标定、环境背景空气测量等工作,且未做好相关台账记录的;
26.同辆车同天在同一家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过程中中止正常检测超过2次的;
27.检测线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或排气管深度不够未加排气延长管的(排气管与延长管连接处应有效密封);
28.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未小于 7.5 m的,或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未小于 3.5 m的,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
29.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和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时,无法有效监测发动机转速的。
(五)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记1分
30.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发生变化的,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的;
31.检验检测报告没有使用或错误地使用CMA标志、编号的;
32.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陆权限使用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
33.未对采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车辆进行备案登记的(备案信息:检测时间、车牌号、燃料种类、车辆型号、检测方式变更理由、登记人);
34.标准物质及耗材使用、购买、更换台账记录不规范或不完善的;
35.未按要求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公开柴油车检验过程及检验结果的;
36.监控视频设置时间与标准时间不一致的;
37.资料存档不规范、现场检查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
38.检测车间秩序混乱、设备摆放杂乱无章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39.检测过程中无关人员进入检测车间,检验机构未及时进行劝阻仍正常开展检测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的检查工作除外。
三、记分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由2名及以上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填写《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单》(附件,以下简称《记分单》)。
(二)《记分单》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存档,一份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存档。
(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及《记分单》组织记分,单次检查涉及多个记分项的,记分累加。
四、管理措施
(一)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1项至第6项中任一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不少于30天, 整改到位方可恢复网络连接。
(二)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7项至第15项中任一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不少于7天, 整改到位方可恢复网络连接。
(三)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16项至第22项中任一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不少于3天,整改到位方可恢复网络连接。
(四)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23项至第39项中任一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要求该检验机构进行整改,若在下次检查中仍发现存在同样问题,则直接做记6分处理,并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不少于7天, 整改到位方可恢复网络连接。
(五)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应及时自查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整改期不少于30天。
(六)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整改。
(七)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一个记分周内记6分至12分的检验机构加强监管频次。
(八)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在整改完成之日,原记分清零,一个计分周期内仅允许清零一次。
(九)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两次达到12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检验机构监管系统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暂停时间不少于90天。
(十)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十一)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均为自然日。
(十二)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的登记、留存、上报、通报等工作。
(二)各检验机构应针对本办法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加强宣传与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三)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通过正式信访形式接受举报。
(四)本办法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记分单
检验机构名称(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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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描述 |
记分 |
符合记分标准问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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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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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周期累计记分总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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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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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现场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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