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8 11:0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湄洲岛生态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经济工作要求,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高水平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并结合往年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情况,我局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环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不大、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28大类68小类行业(附件1)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办理流程。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自行向社会公开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将签署的告知承诺制申请表(附件2)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并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申报环评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报批申请后将直接做出审批决定(附件3),并于当天或下一个工作日开展公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后开展审批决定公告。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环评文件纳入审批清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抽查复核发现存在编制质量问题且被失信记分的环评文件撤销告知承诺制审批决定,问题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编制环评文件,并按常规方式重新报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如发现告知承诺书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将依法依规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莆环保函〔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清单(68类)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申请表
3.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批复格式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