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鞋服等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6 15:4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队)、工信局:
为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鞋服等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莆田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莆政办(2023)3号 )以及《关于加快构建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莆市工信规〔2024〕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自主,资源利用、焚烧协同,本市流通、全程可溯”的原则,现就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鞋服等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一般工业固废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
鞋服等行业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鼓励鞋服等行业产废单位对废弃纺织边角料的材质进行预分类,推动纺织边角料进入再生循环体系。
二、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
(一)明确处置清单和去向
鞋服等行业产废单位应主动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对难以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符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附件1)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产废单位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置特许经营范围优先选择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附件2)进行协同焚烧处置。
(二)规范鞋服等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管理
鞋服等行业产废单位选择采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方式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选择已与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存在生活垃圾收运关系,并且与环境卫生机构签订环卫清扫、保洁、清运合同的环卫企业,委托开展一般工业固废收运和处置业务并签订服务协议。收运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服务协议运送至相应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年度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计划量安排,与收运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备。运输车辆应符合生活垃圾运输及焚烧发电厂的相关要求,进场时落实专车专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单位收运过程(包括中转场所和运输车辆)应严格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尘)、防洒落等措施(附件3)。同时,应落实分类收运,严禁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收运处置。
产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应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交接制度,真实、完整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数量、来源、去向等情况。
(三)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鞋服等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制定协同处置鞋服等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运营管理制度,参照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协同处置中的废水、废气及灰渣等废弃物。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协同处置过程中要加强工艺控制和烟气排放指标的实时监测,确保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标准》(GB18485-2014)要求。
三、明确部门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鞋服等行业产废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申报登记等环境管理要求,指导产废企业将难以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具备主体资格和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场条件的运输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协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按职责查处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二)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协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鞋服等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审核收运单位车辆进场权限;对运输过程中的“滴、撒、漏”行为依法查处;定期检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台账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等。
(三)工信部门工作职责。负责配合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鞋服等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向税务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纺织鞋服企业开展纺织边角料回收循环利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
2.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名单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单位环境管理要求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清单
(第一版)
序号 |
名称 |
说明 |
1 |
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 |
食品、酒、饮料、烟草等行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如造酒业中的酒、豆渣、食品罐头制造业的皮叶、茎等残物等) |
2 |
纺织皮革业废物 |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皮革废物及边角料、碎料 |
3 |
造纸印刷业废物 |
从造纸、纸制品加工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
4 |
废塑料 |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塑料废弃边角料、废弃塑料包装等废物 |
5 |
废纸 |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纸、废纸质包装、废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
6 |
废橡胶 |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轮胎以及轮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轮胎或者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轮胎等橡胶制品 |
7 |
废旧纺织品 |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旧纺织品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
8 |
废木材 |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旧木材类边角料、、废包装、残次品等废物 |
9 |
废纤维复合材料 |
|
10 |
药品残渣 |
中药、中成药、生物制药等医药加工中产生的残渣类废物(列入国家危废目录的中药除外) |
11 |
其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
不属于表中其他任意一种废物的可焚烧的有机废物(对于成分复杂的可焚烧有机废物,需开展检测,证明为一般工业固废类方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
附件2
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名单
序号 |
处置厂名称 |
运行单位 |
设施属性 |
1 |
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莆田市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市属设施 |
2 |
仙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
仙游兴鸿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县(区)属 设施 |
附件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单位环境管理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转暂存场所(贮存设施)、运输应满足以下环境管理要求:
(一)地面与裙脚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隙。设置封闭式顶棚,侧面三面围挡,满足防雨淋、防扬散(尘)、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
(二)中转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体废物类别。
(三)根据收运规模、中转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场所面积。日收集规模在10吨以下的,暂存场所面积建议不小于100平方米;日收集规模在10吨以上的,暂存场所面积建议不小于500平方米。
(四)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进行分类贮存,不同类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之间设置明显间隔,设置分拣区、可回收利用区等。
(五)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应满足防雨淋、防扬散(尘)、防流失、防渗漏要求,运输时物料应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