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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莆田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1 11:1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环评领域提质增效,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要求,现将《莆田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莆田市结合地方行业特色,开展取消办理环评手续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为生态环境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积累经验,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建设项目选址环境比选方面的指导作用,推进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建设,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

  二、试点范围

  建设地点位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取消办理环评手续,在项目建设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一)试点行业。按照具有足够试点样本数量、行业污染治理措施成熟可靠、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总体可控等原则选取4个试点行业。分别为:制鞋业195*(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木质家具制造211*(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纸制品制造223*(所有报告表)、印刷231*(所有报告表)。

  (二)试点时限。试点时限从本文印发之日起,于生态环境部施行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动终止。

  三、试点任务

  (三)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服务绿色发展。在开展试点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重点关注项目选址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运用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进行叠图分析,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人工咨询,主动服务,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应提出调整优化建议,促进区域空间合理开发。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以下均需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落实,不再列出。

  (四)以规划环评推动协调发展。试点项目还应重点关注与园区产业定位、规划布局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的符合性。试点项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协助建设单位提前做好项目用地选址、产业和规划符合性等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五)简化小微项目总量管理。试点项目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纳入管理台账,并在下一年度策划实施区域减排工程予以平衡。华林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试点项目二氧化硫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也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其他试点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购买排污权指标,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登记前提交排污权交易凭证。

  责任单位:综合与监测应急科、行政审批科、水与海洋科、大气与固化科、环科所。

  (六)排污许可证申报和审查。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对取消环评的建设项目,经查询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准入清单、园区规划环评以及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等要求的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填报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等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或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的,不得投入生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相关项目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有效性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环保设施“三同时”不到位、不按证排污的,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开展试点项目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登记内容定期抽查复核,每季度对全市试点项目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按100%比例抽查复核,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监管。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行政审批科、综合与监测应急科、水与海洋科、大气与固化科、土壤与生态科。

  (八)明确试点退出机制。对于试点后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且持续恶化、试点行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试点行业频繁被投诉等情形的,终止改革试点。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综合与监测应急科、水与海洋科、大气与固化科、土壤与生态科、执法支队。

  四、试点工作进度

  (九)方案发布及实施。通过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莆田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湄洲日报等传统媒介,发布莆田市全域范围开展“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情况公告,扩大政策知晓度。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环境宣教中心。

  (十)实施成效评估。加强同其他试点城市经验借鉴和共性问题研讨,及时总结试点成效,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2025年9月前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综合与监测应急科、水与海洋科、大气与固化科、土壤与生态科、执法支队、环科所。

  五、实施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局长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行政审批科,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二)强化技术保障。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组织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负责人参与开展技术支撑工作。定期就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组织研讨,争取试出经验、试出成果。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对推进我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力度,营造良好实施环境,为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附件:1.办事指南

     2.办理流程图

     3.申请函

     4.复函格式

     5.环境准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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