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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2 10:21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木兰溪是福建省八大河流之一,更是莆田人民的母亲河。木兰溪治理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全程推动治水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先行探索。二十多年来,莆田人民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在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份规划用到底”的精神,立足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持续推进木兰溪全流域综合治理。   

  为与时俱进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木兰溪流域系统治理统揽美丽莆田建设的通知》精神,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经过前期广泛调研,起草了《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木兰溪流域保护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为持续推动木兰溪流域水环境治理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二)提升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主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发展创新。制定《条例》,有利于将木兰溪流域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三)破解当前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城镇市民用水需求不断提高,水资源供给、水质提升等问题日益突出,水资源承载能力严重不足,区域分布不平衡;流经城市和村镇河段水污染较为严重,水资源保护工作难度加大;水生态保护、监测、监控、修复等工作缺乏法治保障;水资源综合调度机制有待完善,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等。因此,有必要及时制定《条例》,以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木兰溪流域水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编制过程

  2019年6月,我局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厦门大学法学院组成立法项目课题组。在我局的组织协调下,课题组参加了前期两轮调研座谈会,充分收集相关单位的立法基础资料,同时对现有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了研究梳理,在此基础上,2020年4月课题组形成《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草案)》。我局三次通过书面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特别是,在2020年8月18日我局专门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邀请市人大法工委、环城委、市司法局的专家和20家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就《条例》(草案)内容发表广泛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座谈会上收集到来自各单位的52条修改意见,此后的两轮征求意见又陆续收到26条修改意见。对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课题组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对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对绝大多数修改建议予以吸收和采纳。

  经过多次认真修改,课题组完成了《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立法依据表、修改意见汇总表和研究报告、法律文件汇编等送审材料。

  三、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四、主要内容

  《条例》编制的总体思路是:一方面针对木兰溪流域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问题,力求解决流域保护的地方问题;另一方面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做法,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在统筹推进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相统一的木兰溪保护治理工作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加以制度化,力求体现地方特色;同时根据上位法最新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进行具体的条文设计。

  《条例》(送审稿)一共有51条,包括总则和附则共有七章。《条例》相关条文对水安全、水文化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分别做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10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相关管理部门、生态保护补偿、河长制以及人大监督、宣传教育、公众参与的内容。

  第二章水安全与水文化保护,第11-20条。主要规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制度、取水许可、水量调度、水电项目、河道岸线保护、矿产资源、旅游业、水利工程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第三章水生态保护,第21-27条。主要规定河道整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林业资源、湿地保护、渔业资源、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与产业发展,第28-38条。主要规定排放总量控制、交界断面监测、排污许可、工业集聚区、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发展、绿色农业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39-44条。主要规定目标责任制、考核问责制、合作机制、污染应急管理、环保督查、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5-49条。主要规定行政处分和违反水资源调度、开采矿产、畜禽养殖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50、51条。主要明确木兰溪流域的具体范围和本条例的生效时间。

  五、立法的地方特色

  《条例》力求针对我市在木兰溪流域保护管理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针对本地实际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梳理总结治水管水的新路径新经验,为新时代流域治理提供可复制的木兰溪样板。

  (一)固化流域治理的经验做法

  在木兰溪流域综合治理的多年管理实践中,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本《条例》力图吸收这些经验做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固化。例如,关于生态补偿机制,考虑到《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善,《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生态补偿具体事项根据《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关于河长制,《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流域保护工作;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流域干流和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现有桉树林、低效针叶林等林分有计划地进行赎买改造,提升林分质量,增强森林涵养水源的能力,改善流域源头生态环境;关于断面考核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跨县(区)流域交界断面设置在线监测点,并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联网。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交界断面入境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上游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河长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关于污染应急管理制度,《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突发水污染应急管理制度,完善流域监测和预警应急体系,有效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和监控,及时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关于环保督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域保护督查机制,制定流域保护督查工作规定,完善监督、交办、巡查、约谈等专项督查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查。

  (二)解决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针对木兰溪流域管理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条例》做了如下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关于水电站建设项目,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流域内新建、扩建引水式和混合式水电项目。流域内的大中型水库以及水电站,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泄水流量、泄流时段。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科学核定辖区内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已建水电站应当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规定;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流域干流和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关于畜禽养殖的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流域干流、支流两侧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养殖场,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并给予适当财政补助。严禁在禁养区和禁建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户)。《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里,对违反水资源调度、矿产资源开采和畜禽养殖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三)凸显水文化保护的亮点

  在木兰溪流域建设的以木兰陂为代表的多项水利工程,彰显了兴化儿女的智慧,是流域水文化的重要载体。此外,流域内还保存有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加强保障。为此,《条例》第二章以“水安全与水文化保护”为标题,对流域水文化保护做了若干规定。例如,《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加强对木兰陂、官杜陂、镇海堤等流域内不可移动的水利工程古迹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第二十条规定,流域内的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文物保护单位,依法予以保护。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镇、古城墙、古道、古埠头、古墓葬、宗祠、摩崖石刻等物质文化遗产,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等事项予以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关于景观石的保护,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景观石和自然地貌的管理和保护。

  二十多年来,我市木兰溪流域治理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站在新的起点上,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以《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统领木兰溪流域保护的各项工作,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推动木兰溪流域系统治理,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生动范本。

  

  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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