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02 16:5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规范各行业各领域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确保废铅蓄电池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我局印发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莆田市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布设试点工作方案》(莆环保〔2019〕129号)实施以来,我市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但仍存在网点覆盖面不全、收集率不高等问题。为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1〕2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转运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四)《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
(五)《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
(六)《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
(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4号)
(八)《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1〕22号)
(九)《莆田市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布设试点工作方案》(莆环保〔2019〕129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落实废铅蓄电池收集暂存要求。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等规定,妥善暂存废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暂存时间应不超过90天,重量应不超过3吨。暂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3m2;②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蚀包装容器;③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④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⑤禁止将废铅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铅蓄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二是落实废铅蓄电池转运处置规定。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的相关规定和“就近就地”的原则,将废铅蓄电池交由本市的集中转运点试点单位规范收集,严禁将废铅蓄电池交由无收集试点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收集处置。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I类废铅蓄电池的,应当做好数量、重量、来源等台账记录;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企业事业单位向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三是合力打击废铅蓄电池违法行为。禁止将废铅蓄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否则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各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共同推进我市废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四、关键词解释
(一)铅蓄电池:指电极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制成,电解质是硫酸溶液或胶体物质的一种蓄电池。
(二)废铅蓄电池: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铅蓄电池,不包括在保质期内返厂故障检测、维修翻新的铅蓄电池。
政策咨询电话:0594-256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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