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5 09:0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制定背景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河湖长制林长制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制定的《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文件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扎实推进美丽莆田建设。
二、必要性
一是对标新形势新任务,需推动转型升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等要求,为此,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快畜牧业绿色转型,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是对照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需规范粪污利用。“十四五”以来,污染防治攻坚战从“坚决打好”向“深入打好”转变,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当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时有发生,为此,要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科学确定液体粪污治理路径,有效管控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
三是对应生态市建设愿景,需健全保障体系。对标生态市建设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资源化利用标准,加快建设相关科技支撑、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试点、完善监督考核等保障支撑体系,推动高质量建成美丽莆田。
三、主要任务
包括十个部分。
第一部分:依法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
2023年12月15日前依法拆除或关闭畜禽养殖场。
第二部分:全面优化可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数量。
“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
禁建区内,2023年12月15日前依法拆除或关闭新增畜禽养殖场。
可养区内,严控木兰溪流域范围内的生猪养殖总量,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规范散养畜禽养殖行为。
第三部分:严格落实畜禽粪污全过程管理及处理设施提升改造。
(一)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
源头上,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过程中,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管控上,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
2023年底前,全市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积极采用科学饲料配方和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畜禽对饲料的利用率和吸收率。
(二)推动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固体粪污堆肥、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提升”。
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方面,建设满足液体粪污处理容量的贮存设施等,明确贮存周期。
固体粪污堆肥设施方面,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处理固体粪污,明确发酵时间。
资源化利用设施方面,鼓励配套建设田间(林间)贮存池、输送管道、自动化喷灌等还田利用设施。
利用台账方面,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实现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推动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的信息化建设。
2023年底前,木兰溪流域畜禽养殖场完成设施提升改造和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信息化建设。其余县(市、区)于2024年底前完成。
(三)统筹兼顾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液体粪污治理路径。
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采取粪污还田利用模式,配套土地面积、粪污经无害化处理、施用过程、配套消纳地要满足相关要求。
对配套消纳地不足的养殖场应采取达标排放、异位发酵床、减少存栏量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等方式,推进重点流域规模畜禽养殖场提标改造,明确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消纳地的外排尾水监控要求、水质标准和达标时限。
第四部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帮扶。
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链条监督制度。
执法监管上,强化“测管联动”,每年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帮扶上,指导养殖场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管理;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工程,予以简化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五部分: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
在监测范围方面,指导各县区对养殖场(户)周边上下游水体实施日常监测,开展典型样地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通量监测。
在监测频次方面,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养殖场(户)比例开展日常监测,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适当加密监测频次。
在监测指标方面,监测水常规污染物、重金属以及抗生素污染物。
2023年底前,仙游县完成典型样地监测评估;2024年底前,其他县区完成典型样地监测评估。
第七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压紧责任。
在组织领导上,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整治措施、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安排,狠抓落实。
在监督考核上,压紧压实责任,强化问责问效,推动落细落实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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