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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30 10:1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机动车污染是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环境空气中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颗粒物及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具有直接贡献,也是形成二次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机动车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是机动车污染排放有效监管的手段之一,规范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行为,事关检车群众的切身利益,检验机构的规范化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群众的满意度和政府的公信力。2022年5月19日印发《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试行期限为两年。现试行期将近,为更科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试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重新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3.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4.《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6.《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

  7.《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莆环保规〔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莆田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共有五大部分内容:

  (一)基本原则。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机构,是指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业务且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单位。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对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制度管理。记分制度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

  (二)记分标准。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共有39类问题,其中记12分标准的问题有6类,记6分标准的问题有9类,记3分标准的问题有7类,记2分标准的问题有7类,记1分标准的问题有10类。

  (三)记分方式。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及《记分单》会商记分,单次检查涉及多个记分项的,记分累加。

  (四)管理措施。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1项至第6项中任一问题的,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连接不少于30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存在第7项至第15项中任一问题的,暂停的网络连接不少于7天;存在第16项至第22项中任一问题的,暂停网络连接不少于3天;存在第23项至第39项中任一问题的,立行整改,下次检查中仍发现存在同样问题,则直接做记6分处理,并暂停网络连接不少于7天。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应及时自查整改,暂停网络连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整改期不少于30天。整改期满后,进行现场核查,整改不合格的继续整改。对记6分至12分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加强监管频次。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在整改完成之日,原记分清零,一个计分周期内仅允许清零一次。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两次达到12分的,暂停网络连接,整改时间不少于90天。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均为自然日。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的登记、留存、上报、通报等工作。各检验机构应针对本办法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加强宣传与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通过正式信访形式接受举报。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变化调整

  结合试行版经验,现管理办法对记分标准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及调整,变化调整有:

  (一)记6分标准调整。内容由10类调整为9类,原试行版中2类情形类似进行修改合并,1类情形予以删除,新增加1类仪器设备自检情形。

  (二)记3分标准调整。内容由8类调整为7类,原试行版2类情形予以删除,1类情形进行修改完善,新增加1类汽车多排气管检测情形。

  (三)记2分标准调整。内容由6类调整为7类,原试行版2类调整为其他分值,新增加视频监控相关要求、中止正常检测行为、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等3类情形。

  (四)记1分标准调整。内容由9类调整为10类,新增加1类无关人员进入检测车间情形。

  五、政策咨询

  联系电话:0594-256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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