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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24 09:5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起草背景

  一是推进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的需要。制定《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有利于促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助于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的执法标准,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三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的需要。《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为建设美丽莆田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三、起草过程

  《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在起草过程中以《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为基准,借鉴省内其他领域对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的界定方式,经反复研究和磋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同时两次书面征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19日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11月16日,局法规与督查科对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11月28日经市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原则上同意并按会议讨论结果进一步完善。

  四、主要内容

  《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包括10条条款以及附件《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清单》结合莆田市地方实践,共梳理出17个事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领域,涉及首违不罚10项和轻微免罚7项。

  五、实施日期

  《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电话:0594-268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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