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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21 11:32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持续深化环评领域提质增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高效的环评审批服务保障,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环评领域各制度间的衔接效能空间,结合我市地方行业特色,开展取消办理环评手续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莆田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编制的总体思路

  《方案》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与省内创新相结合,在现行环评领域制度体系下,提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通过取消办理环评手续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优化总量管理制度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全文主要分成五个部分,共14条:

  第一部分,试点目标:为生态环境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积累经验,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建设项目选址环境比选方面的指导作用,推进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建设,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

  第二部分,试点范围,共2条:1.试点行业。制鞋业195*(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木质家具制造211*(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纸制品制造223*(所有报告表)、印刷231*(所有报告表)。2.试点时限。试点时限从本文印发之日起,于生态环境部施行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动终止。

  第三部分,试点任务。共6条:1.在开展试点项目建设前,运用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进行叠图分析,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人工咨询,主动服务,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应提出调整优化建议,促进区域空间合理开发。2.试点项目还应重点关注与园区产业定位、规划布局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协助建设单位提前做好项目用地选址、产业和规划符合性等前期工作。3.试点项目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免予购买排污权指标。华林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试点项目二氧化硫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也免予购买排污权指标。4.对取消环评的建设项目,经查询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准入清单、园区规划环评以及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等要求的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申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5.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排污许可证生效前或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的,不得投入生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相关项目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有效性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环保设施“三同时”不到位、不按证排污的,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开展试点项目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登记内容定期抽查复核,每季度对全市试点项目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进行抽查复核,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监管。6.试点退出机制:对于试点后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且持续恶化、试点行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试点行业频繁被投诉等情形的,终止改革试点。

  第四部分,试点工作进度。共2条:1.通过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莆田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湄洲日报等传统媒介,发布莆田市全域范围开展“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情况公告,扩大政策知晓度。2.加强同其他试点城市经验借鉴和共性问题研讨,及时总结试点成效,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2025年9月前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第五部分,实施保障措施。共3条:1.建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局长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行政审批科,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2.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组织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负责人参与开展技术支撑工作。定期就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组织研讨,争取试出经验、试出成果。3.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对推进我市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力度,营造良好实施环境,为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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