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05 11:5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提升环评审批效能,2020年我局印发了《莆田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过五年的探索已完成了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对我市营商环境的优化升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按照《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莆发改〔2020〕399号)、《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发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五即”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发改〔2025〕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历年探索区域评估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莆田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现有区域评估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含五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新城开发、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特定区域范围内等功能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区域,试点推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二)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
1.编制主体:试点管理机构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咨询机构开展工作,并对报告质量和结论负责。
2.审查备案:评估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或备案,出具审查或备案意见,确保评估符合技术规范和环保要求。
(三)技术规范
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执行,确保评估过程科学、规范。
(四)成果应用
1.需单独评估项目:化工、石化、冶炼、造纸、印染类及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的高环境影响项目,仍需单独开展环评,但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中的规划符合性分析结论,简化选址合理性分析和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内容。
2. 豁免环评项目:主导产业项目及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医院、学校、城市道路、市政管网、变电站等公共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无需单独编制和报批环评文件,直接按区域评估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免于备案。
3. 告知承诺制项目:其他环境影响可控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明确企业环保责任后,可开展同类项目“打捆”审批,进一步简化流程。
(五)工作要求
1. 跟踪评估:区域环境影响评估通过审查后,每隔五年左右由试点管理机构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估,根据跟踪评估的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对规划进行调整,跟踪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在区域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时应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 撤销评估:对于区域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或重大环境风险事故,不再适宜实施生态环境差异化准入要求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局撤销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3. 事中事后监管:区域评估内的所有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三、政策意义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优化莆田市营商环境,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简化项目环评手续,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强化环境监管,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咨询电话:0594-265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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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