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排污权储备、出让和 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15 18:0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田市排污权储备、出让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市于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排污权收储和出让工作,通过建立排污权储备、出让和交易机制,有效调控排污权指标市场供需,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减排,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建设项目提供环境要素保障,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但同时,在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以现有的政策文件无法给予解决,因此,借鉴省内福州等城市在排污权储备、出让和交易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省、市排污权相关文件内容进一步明确及细化,制定本《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市排污权储备、出让和交易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24号);
3.《福建省环保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
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6.《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收储和出让工作的通知》(莆政综〔2015〕79号);
7.《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收储和出让工作的补充通知》(莆政综〔2016〕35号);
8.《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 总 则
本章有三条内容:第一条内容描述起草的相关国家、省、市政策依据;第二条内容描述排污权定义及现阶段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第三条内容描述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二)第二章 收储管理
本章有三条内容:第四条内容描述政府排污权储备来源,分为七种类型,第一种是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第二种是异地搬迁的;第三种是自环评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第四种是实际建设规模所使用的排污权指标低于原排污权指标购买量,或在建设期间因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而必须进行提标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第五种是由地方政府投入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等获得的富余排污权;第六种是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的;第七种其他可储备的来源。第五条内容描述政府排污权储备方式为无偿收储、有偿收储。第六条内容描述储备工作职责及具体开展储备工作部门、排污权收储工作要求、政府储备排污权使用权归属。
(三)第三章 出让管理
本章有三条内容:第七条内容描述政府储备排污权统一由市政府统筹调配,用于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具体负责执行统筹,统筹调配过程有四个方面规定,第一方面规定重点项目申请统筹调配流程及需统筹调配获取排污权所遵循的原则;第二方面规定“山海协作”区域内排污权储备量执行统筹使用机制,区域内统筹储备量足够出让时无需向市政府申请统筹,统筹储备量不足可向市政府申请统筹;第三方面规定交易市场排污权指标供给不足时,政府可出让适量的储备排污权来保障本辖区内新上的非重点项目,出让量为市场缺口量;第四方面内跨县区出让的,需符合相关要求。第八条内容描述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及后期政府出让给其排污权相关规定。第九条内容描述政府储备排污权协议出让三种价格情形,第一种为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排污权由政府收储后再由政府出让的价格,第二种为交易市场排污权指标供给不足时由政府出让给非重点项目的价格,第三种其他重点项目出让的价格按已有文件规定执行。
(四)第四章 交易管理
本章有四条内容:第十条内容描述排污单位出售政府出让排污权的交易方式分为政府回购和市场出售两种。第十一条内容描述排污单位出售政府出让排污权的流程。第十二条内容描述排污单位在市场挂牌或协议方式出售政府出让的排污权应遵循价格原则,分为原出让价两倍的价格高于、等于及小于上季度我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两种情形。第十三条内容描述排污权出售交易后排污单位、各级政府收益分成。
(五)第五章 监督管理
本章有八条内容:第十四条内容描述生态环境、财政、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及联动监管机制。第十五条内容描述市县(区、管委会)两级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机构排污权储备、出让、交易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内容描述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费分成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内容描述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内容描述工作人员行为监督处罚机制。第十九条内容描述控股股东和控股项目的定义。第二十条内容描述办法解释权归属及本办法与新旧排污权相关政策之间关系。第二十一条内容描述办法施行有效期限。
四、主要亮点
(一)增加排污权收储来源,盘活资源配置
《办法》中收储来源增加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的内容,进一步增加我市排污权政府储备量,有效的盘活了一些企业过期的排污权。我市部分发电企业在“十三五”通过超低排放改造获取相当数量的可交易排污权,同时期省内多家发电企业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交易市场同步出售的排污权量远大于实际需求量,造成企业可交易排污权在五年期限内没有出售完成,过期作废。按政策要求,政府排污权储备可来源于企业自愿放弃的排污权,但需有偿收储。鉴于可交易排污权过期作废,不能用于交易,失去原有的经济价值,造成排污权资源浪费,通过出台《办法》,储备来源增加企业自愿放弃过期排污权由政府无偿收储,进一步增加政府储备量,使排污权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二)优化排污权出让流程,提升保障水平
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用于保障本市辖区内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所需的排污总量指标,排污权等环境资源要素是保障项目落地的主要因素,用于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办法》通过优化排污权出让流程,缩短排污权出让时间,减少出让繁杂环节,提升重大项目落地保障的水平。特别对于自愿放弃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的企业,为了奖励企业服从经济大局所作出贡献行为,《办法》对企业控股股东后期新上控股项目所需由政府出让的排污权给予一定的优惠,减少了企业负担,同时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三)解决排污权交易难点,提高服务意识
根据排污权有偿使用原则,政府出让的排污权按我市政策规定,获得政府出让排污权的企业,按当时市场价的50%价格优惠购买。后期企业因各种因素想出售当时政府出让的排污权,实现资金回笼,按照之前我市排污权相关政策规定,应由政府按原价回购。为了尽快帮企业纾困,解决交易难题,明确了回购和市场出售两种交易方式。政府回购方式上,进一步明确回购的流程,提高回购时间效率;市场出售方式上,为防止排污权资产被贱卖,对于原出让价两倍的价格高于、等于和小于当前市场价两种情形的交易价格进行限定,交易后收益按原出让价格还返给出售企业,剩余收益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国库。《办法》解决了企业交易的难题,提高了政府服务企业的意识。
五、政策咨询
联系电话:0594-2563032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