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环保〔2019〕149号
关于印发莆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启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北岸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分局、住建局、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湄洲岛管委会建设交通局、农林水局:
为规范我市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和启动工作,形成规范高效的索赔启动机制,根据《福建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7号)、《莆田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莆委办发〔2019〕43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莆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水利局 莆田市林业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启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莆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和启动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7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以及《莆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莆委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莆田市赔偿权利人职责范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和启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法人或自然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包括《市实施方案》规定的以下六类情形: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四)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按照《市实施方案》规定,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和启动工作。
第四条 负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等履职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并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涉及跨县(区)生态环境损害的,由市直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各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县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直监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直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负责调查工作或指导县(区)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条 市直监管部门调查过程应充分收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物证、书证、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
调查结束后,应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报告,填写调查表(附件)。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涉事企业和人员、违法情形、损害情形、证据依据、调查初步意见等。
调查报告应客观公正,调查初步意见应具体明确。
第七条 市直监管部门应自调查工作结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调查表及证据材料转交市自然资源局。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市直监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调查表和证据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审会议,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启动市级索赔工作。
(一)涉及各县(区)、市内跨县(区)的生态环境损害,需要启动市级赔偿工作的,应于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择优选定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涉及省内跨地市生态环境损害,经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需启动赔偿工作的,应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和证据材料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省级赔偿工作,并报告市政府。同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若需要启动市级赔偿工作的,参照第八条(一)执行。
(三)不需要启动市级赔偿工作的,应于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函复相关市直监管部门,由其转县区相应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突发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市委市政府要求第一时间启动索赔的,索赔工作应与调查工作同时启动。
第九条 鉴定机构择优选定工作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选定程序(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事项和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鉴定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向赔偿义务人开展索赔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事件调查和索赔启动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调查结果失实或索赔不当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出现重大技术缺陷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福建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取消其鉴定评估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表
附件
市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表
市直部门 (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事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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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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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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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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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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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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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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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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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区),地点:
□ 县(区),地点: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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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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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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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部门
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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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启动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不需要启动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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