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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推进“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8 10:43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推进“静夜守护”

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湄洲岛生态资源局,各县(区、管委会)公安局(分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莆田市工作实际和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深化推进“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深化推进“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

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城市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和提升百姓生活品质,按照省纪委“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工作部署要求和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化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在2021年已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我市决定于2022年5月至10月持续深化开展专项整治。为规范有力有效推进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新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推动噪声污染由阶段专项整治向常态规范化监管转变;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确保涉噪信访投诉按期办结率100%,持续改善城市夜间声环境质量,营造安静、舒适、文明的人居环境,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督导各县(区、管委会)开展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争议、冲突的事项,所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坚持堵疏结合。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按照“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原则,因地制宜,开展治理,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也要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四)坚持“三再五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市纪委“点题整治”的工作要求,坚持“三再”原则,努力落实“五定”(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定责任、定人员),切实推动今年“静夜守护”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三、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点题行动成立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龙贤为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同志担任,负责方案制定、综合协调、材料汇总督促等日常工作。

四、整治重点和任务

(一)强化社会生活夜间噪声污染治理

1.整治商业活动噪声。对城区内商业经营活动夜间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以及露天大排档、烧烤摊等餐饮场所夜间经营噪声扰民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对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商业经营管理者,执法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震降噪等措施,对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

2.查处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对酒吧、KTV、歌舞厅等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核查是否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经营,是否超规定营业时间经营;重点整治夜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情况,对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督促经营者合理控制营业时间,采取配套建设隔音板、减震垫等设施和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

3.严控公共场所噪声。规范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夜间组织或开展的娱乐、健身等活动,督促活动者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对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的执法部门应会同当地街镇或管理机构对组织参与者进行引导教育,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鼓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合理划定活动区域,设置活动时间、噪声音量控制等公告警示牌,安装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设备,提醒参与者控制活动音量不得超过规定范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整治居民生活噪声。推动相关责任部门、街镇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居民生活区声环境管理。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本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家庭室内夜间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的行为,应予以劝阻、调解,经劝阻、调解无效的,及时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相关责任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公安局)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要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公安局住建局)

(二)强化建筑施工夜间噪声治理

1.严格施工管理。规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降噪措施等内容,并督促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对夜间噪声投诉强烈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该停止发放证明文件,待整改到位后予以发放,未取得证明文件,不得擅自施工。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量采取昼间连续施工,避免夜间施工扰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2.加强日常监管。通过随机抽查、暗访督查、网格化排查等多种形式,对建筑施工场所夜间作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施工场所,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测管联动。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设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3.依法查处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建立建筑施工噪声投诉、违法查处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将建筑施工噪声查处情况纳入施工单位日常考核。(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三)强化交通运输夜间噪声污染治理

1.规范车辆噪声管理。科学设置机动车禁行、禁鸣路段和时段,完善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推广使用“声呐雷达”违禁鸣笛自动抓拍设备等科技手段辅助执法,采取“人工+科技”不间断查处机动车未按规定鸣笛交通违法行为;严查“飙车”、“非法改装机动车”等夜间扰民交通违法行为;引导驾驶人夜间在城区驾车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加强对机动车乱鸣笛、长鸣笛、无故鸣笛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落实道路降噪措施。新建道路选线设计,应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在特殊时段依法采取限行限速、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等)等;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局)

(四)强化工业夜间噪声污染治理

1.严格项目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防止夜间工业噪声污染。严控高噪声工业项目在城区范围内的环评审批,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特别是防止夜间工业噪声污染。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加强执法监管。全面排查向城区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噪声源、生产时间、噪声防治措施和周边噪声敏感点投诉情况,依法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降噪措施,合理控制夜间生产时间,尽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督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落实噪声自行监测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将企业违反噪声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环境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开展“智慧监督”。严格按照我市市政府、纪委监委关于搭建智慧监督平台的要求,联合市直各部门逐步把“静夜守护”专项行动涉及的基地数据、信息资源整合起来,做好专项行动信息数据汇总收齐工作,开展“智慧监督”工作,不断深化专项行动,真正让群众有感有得。

五、整治步骤

专项行动总体分为个阶段(2022年5月30日-10月31日):

(一)前期准备(5月30日前)。围绕持续深化整治城区夜间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牵头细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分解落实任务,实现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市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同时依托“12345便民服务热线”,归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确保及时受理与快速办理紧密衔接。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市直各部门将具体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于5月27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具体实施(6月1日-9月30日)。结合新的信访投诉和2021年整治情况,对城区夜间噪声易发多发点位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查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热点、难点问题,视情开展联合执法、测管联动、部门会商,分类施策、综合治理。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市直各部门收集汇总工作开展情况(附件3)、问题(线索)信息(附件4)及优秀典型案例(附件5),每月26日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经验总结(10月1日-10月25日)。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市直各部门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做法经验、制度建设等进行总结,逐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联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声污染问题反弹,并于10月25日前专项行动总结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组织验收(10月25日-10月31日)

各县(区、管委会)在2022年10月之前完成整治工作总结,并上报相关整治工作材料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加强组织领导,对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生产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视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环境监测第三方机构,为噪声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继续落实“点题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实行定期会商、通报制度,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和督导检查。根据部门职责受理群众有关噪声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完善部门之间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强化齐抓共管和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等宣传阵地,利用各类会议、现场检查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推广。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典型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积极宣传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责任清单

      3.每月工作情况调度表

      4.问题(线索)清单

      5.典型案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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