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2 19:37 点击数: 字号: T | T
各设区市的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和环保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的环境保护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省政府和环保部的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个基层环保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积极主动地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监〔2009〕106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抓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确定专职人员,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和进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要求,要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2008 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以及环保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本地区建设项目开展排查;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省级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进行排查。省厅将根据省和环保部的统一部署,适时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进行抽查,对排查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肃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违法违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包庇、纵容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要深入剖析典型案件,认真查找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五、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宣传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果,通过设立咨询、举报电话等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 六、请各设区市环保局于 电 话:0591-28379869 87868378(兼传真) 邮 箱:fjhbjdc@sina.com 附 件: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排 查情况统计表 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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