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6 09:3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排污许可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依法查办一批非现场监管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非现场监管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荔城区某汽车服务企业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巡查发现,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对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检测尾气采样管从排气筒中往外滑,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完整的视频监控,并由当事人配合对采样管进行现场测量,发现检测过程中尾气采样管从排气筒中往外滑后插入深度无法达到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的规范要求,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持续推进非现场执法运用,充分使用在线监控、信息平台、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手段,精准锁定违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巡查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发现企业环境违法线索,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再通过企业视频监控调查取证、固定证据、锁定违法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非现场手段联用执法案件。
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发现,该公司在汽车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管道滑落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企业完整视频监控
当事人配合对采样管进行现场测量
典型案例二 某药业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0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进行巡检时,发现某药业公司2024年5月29日流量为0,存在不正常运行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的嫌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后,通过调阅自动监测站房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5月29日时现场没有排放废水,但COD、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样软管置放于监控站房内地面的玻璃器皿,未在废水排放口处采样,该情况未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
【查处情况】
某药业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目前,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已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在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开展非现场巡查时,综合研判企业排放情况,敏锐把握了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与日常排放特征不符这一异常线索,迅速锁定企业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
典型案例三 秀屿区某企业涉嫌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秀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某企业总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调取该公司视频监控时发现,数据异常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曾进入自动监控房。随后,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公司的在线监控数据,数据显示2024年3月12日0:20-13日16:15出口总氮分钟数据异常(高值达160.69mg/L),于2024年3月14日9:07在省平台报备异常情况;2024年3月15日17:55-23:50出口总氮分钟数据异常(高值达82.32mg/L),于2024年3月20日12:49在省平台报备异常情况,上述异常情况均未按照规定在异常情况发生后12小时内向我局报告。
【查处情况】
当事人涉嫌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公司或者运行维护公司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三)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表中(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的规定,秀屿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33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本案反映出部分企业在落实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环保主体责任淡薄,并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时连续监测的优势,加强对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实时监督,发现数据异常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准确锁定违法事实,开展精准执法,推进自动监测数据在非现场监管中的应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自动监控管理的帮扶指导,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耐心讲解并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在执法中进行普法,不断规范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
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数据异常期间有工作人员进入曾进入自动监控房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企业在线报备记录
2024年3月15日17:55-23:50出口总氮分钟数据异常,2024年3月20日12:49在省平台报备异常情况。
典型案例四 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鞋业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制鞋生产,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和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发现,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磨边产生的颗粒物需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进行1次/年的手工监测。查阅该公司2023年度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内容显示该公司未开展过磨边工序颗粒物的年度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某鞋业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目前,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已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本案例反映出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的证后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主观上完全依靠第三方环保有服务公司,导致案发。自行监测是企业自我管理,自我发现问题的主要手段,各排污企业要认真研究排污许可证内容,按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做到守法经营、排证排污。
典型案例五 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例
【案件简介】
2023年8月15日,仙游生态环境局接到上级《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督办的通知》,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福建省仙游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进行调查核实,经调阅发现该公司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自2023年7月26日至8月9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SO2传输数据连续超标,数据异常,且未查询到报备记录,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证据固定并查阅相关运维记录、调阅监控查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确定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导致传输数据异常,未按规定及时报备、标记等。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并在核实处理后24小时内向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反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的罚款(22250元)。
【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企业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新事物、新要求没有进行深入研究。
提高法治意识:企业应当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加强监管合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并提醒企业自觉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环境安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