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通报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2-24 11:01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为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管理规定,现将10起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
深圳市纪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海绵、聚氨酯泡沫塑料、鞋垫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未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为笏石工业园区,报告表未对项目选址与笏石工业园区的产业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进行分析,无法得出选址可行的结论。
2、遗漏污染源源强。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过程中发泡工艺遗漏恶臭污染物源强分析。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单位深圳市纪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PC5D85)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明亮(职业资格管理号:07353643507360201)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案例2
贵州盛新巨迈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莆田市鑫龙鞋业有限公司成型鞋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处理剂挥发性有机物大于94%,而报告表按64%计算;PU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大于83%,而报告表按50%计算;调漆及喷漆流水线、描漆流水线油性油墨、乙酸乙酯含量19.05t,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中未计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计算总量;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错误。
2、项目生产用水点较多,报告未分析各生产废水回用可行性,特别是水洗水无限循环适用不符合水洗常理;项目清洗网板废水处理会产生污泥,报告未提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因此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单位贵州盛新巨迈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7CLMAH82)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邢芳芳(职业资格管理号:12351143511110162)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案例3
贵州盛新巨迈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莆田市兴洋鞋业有限公司成型鞋加工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PU胶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低于83%,报告表中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含量仅按50%计核算;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低于94%,报告表中按64%核算,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
2、扩建项目制鞋废气依托现有工程废气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报告表未考虑扩建后全厂总产能规模、废气排放总量与依托工程处理能力的匹配性,未开展依托工程的可行性分析,提出的废气处理设施可行性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
3、报告依据现有工程监测数据核算扩建前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原环评核算量差距较大,未合理说明数据来源,基础数据不翔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正确,应根据现有工程物料及扩建工程的物料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单位贵州盛新巨迈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7CLMAH82)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刘进达(职业资格管理号:07351323505130058)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案例4
辽宁丰木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莆田市城厢区利峰鞋材加工厂利峰鞋材RB 鞋底、PU 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该建设项目排放的废气中含有二氯甲烷有毒有害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的要求应开展大气专项评价,但该报告表未提供大气专项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出现重大遗漏。
2、该建设项目核算出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0.6874t/a,二氯甲烷产生量为6t/a,但未把二氯甲烷的量加到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中,导致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错误。导致所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不能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3、未分析可能产生的火灾事故消防废水产生量,也未提出消防废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单位辽宁丰木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3MA10Y8DY7E)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牛勇(职业资格管理号:2016035650352015650101000006)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案例5
佛山市圣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鞋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工程分析不全。项目基本情况表勾选了“技术改造”、“属于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但工程分析仅描述本次取消原有织带及鞋带的加工,保留年产高频印刷鞋材300万双产能,未就现有工艺、设备和配套环保设施是否发生调整及如何调整进行说明,技改污染处理设施全与现有工程的处理设施是否存在关联不明。
2、污染物排放“三本账”未对现有工程排污、本工程实施后全厂变化进行核算。
3、环境准入中未明确仙游经济开发区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未开展相应的符合性分析。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单位佛山市圣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BMCWDR36)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杨霜(职业资格管理号:2017035210352015211501000494)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案例6
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莆田市新刚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组合、喷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大气现状补充监测数据引用《莆田市建立工贸有限公司年加工8万件鞋材、鞋底、工艺品项目》检测报告(编号:闽中科环检〔2019〕021009号)中“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数据,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6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要求。
2、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文中喷漆废气采用喷淋塔+活性炭处理,未论证以水为介质采用喷淋塔处理有机废气的原理及可行性,未明确提出如何采取措施避免喷淋塔带出的水雾浸湿后端活性炭、堵塞活性炭孔隙,降低活性炭吸附效率。喷淋废水中含有水性油墨和油性油墨,水性油墨可溶于水中。未进行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可行性论证。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单位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BN5YWW34)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代静(职业资格管理号:07352143505210090)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案例7
福建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辰途冷粘鞋及鞋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遗漏鞋材印刷制版工序的原辅材料耗用、工艺设备配置及可能的产排污情况分析,未分析所使用胶粘剂、油墨与相关挥发性有机物管控要求的符合性。
2、污染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未核算印刷网版及配套设备的清洗废水污染源强,并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相关技术规范,细化明确有机废气治理措施要求。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对环评单位福建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4K3R09)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赵玖(信用编号:BH004602)和陈颖(信用编号:BH042016)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案例8
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莆田新力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硫化鞋冷粘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准。表4.1-2中处理剂的有机成分挥发率按58%计算,与表2.3-1的成分组成中有机成分挥发率较多不符,且三苯也未计算到NMHC中,项目的NMHC源强计算偏小。
2、核算结果有误。该项目有机废气风量高达10000m3/h,不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基准排气量2000 m3/t胶的要求,因此要计算按基准排气量的折合浓度,但该报告表对密炼、开炼、硫化废气(DA001,NMHC排放量为22.605kg/a)进行折合计算时基准排气量按18000m3/t胶计算,NMHC折合排放浓度达4.19 mg/m3, 若按2000m3/t胶计算,则NMHC折合排放浓度将达到37.71mg/m3,超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10mg/m3)的要求。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单位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RU9P22)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王凤芝(信用编号:BH053155)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案例9
福建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橡胶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排放特征污染物TSP,未开展大气环境中的TSP现状调查监测。
2、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分析论证冷却塔用水及防黏用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的可行性。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对环评单位福建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4K3R09)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赵玖(信用编号:BH004602)和陈颖(信用编号:BH042016)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案例10
福建继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莆田市荔城区旺昕鞋材加工厂橡胶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项目以顺丁橡胶、丁苯橡胶等橡胶料总用量513t/a;其余粉料总用量456.5t/a,通过炼胶、硫化等工艺生产橡胶鞋260万双/年。报告表在4.2章节核算项目橡胶鞋配料/投料、密炼、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时,类比同类企业环评报告核算取值,计算项目投料、密炼工序粉尘产生总量为1.1595t/a(表4.2-2中计算该废气颗粒物产生浓度29.3mg/m3)。根据《工业源系数手册(试用版)》1954橡胶鞋制造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硫化工艺的颗粒物产污系数为5450mg/双产品,按照本项目产能核算颗粒物产生量约14.17t/a(计算颗粒物产生浓度应为358 mg/m3)。颗粒物产生源强与《工业源系数手册(试用版)》推荐产污系数核算量相差较大,导致污染源强核算错误。
2、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项目橡胶鞋底生产中密炼、开炼工段、鞋底描漆、烘干工段均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按照《莆田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密闭,禁止露天和敞开式作业。不能密闭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集气管路应标明废气走向。”报告中未说明鞋底描漆、烘干在什么场所进行生产、也未说明该工段对VOCs废气的封闭、收集等措施,仅在提出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报告缺少VOCs废气的收集措施,不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莆田市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单位福建继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CDLM5C59)及环评报告编制人员肖小云(信用编号:BH051612)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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