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83号)
发布时间:2024-07-22 10:14 信息来源: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83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05550970714R
地址/住址: 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望山东路555号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燃气锅炉相关内容;经调阅你(单位)燃气锅炉运行台账,4月份锅炉正常投用,最近一次运行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12点至2024年4月18日10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2024年4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2024年4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况;
4、2024年4月18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里无燃气锅炉相关内容;
5、2024年4月18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燃气锅炉房)站点操作运行点检卡和锅炉房能源消耗统计表,证明你(单位)锅炉最后一次运行时间;
6、2024年4月18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委托授权情况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7、2024年4月18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信息;
8、2024年4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9、2024年4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4〕2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下达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10、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报告,证明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原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提出陈述申辩(详见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关于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辩的说明),经复核,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对燃气锅炉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事实确认无误,积极组织整改”“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环保工作,确保合规生产经营”等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等相关规定,申请取得(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应为你(单位),且你(单位)违法行为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综上,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无需改变拟处罚内容。同时,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表中(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序号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专用印章)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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