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鹏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108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16:2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鹏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凤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66187120P
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谷城东路511号
本局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无锅炉废气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废水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①2024年5月31日你(单位)提供的莆田市鹏飞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陈凤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②2023年5月3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陈正兴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③2024年5月3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4年5月3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4年6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⑥2024年5月3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4〕9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并已告知你(单位);⑦2024年7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⑧2024年5月31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及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⑨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环境检测服务委托合同》《自行监测方案》,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⑩2024年5月3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4年8月12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针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类序号12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3、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经X=N+(M-N)×[(A-1)/4]×(0.6+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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