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102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16:35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102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国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志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98295X

  经营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谷城东路1555号

  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使用,1#厂房三楼成型车间部分工人刷稀释剂、补胶工段未安装集气罩,1#厂房北侧的铁皮厂房内1条硫化鞋成型线及2个硫化罐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使用完的45个胶水空桶随意堆放在1#厂房北侧的铁皮厂房外,未存放进危废贮存间。

  以上事实有:①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福建省国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②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③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4年5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⑤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4〕3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⑥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查封的情况;⑦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闽莆环查(扣)〔2024〕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现场查封的事实;⑧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情况;⑨2024年6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及封条完好情况;⑩2024年6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莆环荔解查(扣)〔2024〕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当事人自2024年6月26日起解除查封措施;⑪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4年8月14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针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3、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为3、项目建设地点取值为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经X=N+(M-N)×[(A-1)/4]×(0.6+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壹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后立即改正,且这些原辅料空桶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等情况,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版)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 2)”、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4点“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壹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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