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恩发建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239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09:42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239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恩发建材厂
投资人:章志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8TQXU19Y
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前亭村前亭506号
本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炉窑烟气在线监控,二氧化硫数值在检查过程中始终为0,通过在线监控设备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探头排查发现,气态污染物探头已被严重腐蚀(原先探头长度约2米,现剩余部分不足40厘米),已无法正常采样。
以上事实有:①2024年9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投资人章志德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②2024年9月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③2024年9月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4年9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陈述情况;⑤2024年9月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4〕27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⑥2024年9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材料,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情况,以及你单位生产过程产生生产废气的事实;⑦2024年10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⑧2024年8月12日和2024年9月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4年12月6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4〕3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针对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结合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9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废气类别取值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取值为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经X = N +(M-N)×[(A -1)/4]×(1+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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