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洁利餐具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1-15 11:23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5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洁利餐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TEAJ0E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涵华东路3280号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洁利餐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仿瓷餐具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密胺粉、电玉粉→液压成型→配花纸→加罩光粉→液压成型→打磨抛光→成品;刷花纸→晾干→裁剪→成品。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液压成型工序及刷花纸工序有有机废气产生,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UV光解机净化处理后排放,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机未开启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1日莆田洁利餐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周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及你(单位)提供的部分生产原辅材料检测报告,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于2024年10月29日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4〕2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周军询问,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6、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莆田洁利餐具有限公司并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7、2024年10月11日,由莆田洁利餐具有限公司提供的经审批的环评等文件摘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相关审批手续;

  8、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4〕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空白、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 -2,主观过错裁量取值空白,经X=N+(M-N)×[(A-1)/4]×(1+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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