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顺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01-23 16:00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1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仙游县顺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长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46X6M75

  住所: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枫江北街958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城南东路1455号仙游县顺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发现在2024年8月23日14点01分14秒起至14点01分56秒期间,在该公司2号检测线上对车辆(闽BNG621)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黑烟情况下,当事人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在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出具车辆(闽BNG621)《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350300152408231406510201)用于该车辆通过年检。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①2024年10月16日,由当事人提供仙游县顺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郑长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②2024年10月16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③2024年10月16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调取2024年8月23日车辆闽BNG621检测视频)及当事人提供《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300152408231406510201),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④2024年10月1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的合法性和检测技术规范;

  ⑤2024年10月16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

  ⑥2024年10月17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⑦2024年10月28日,由当事人提供受委托人陈章景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⑧2024年10月29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4〕38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⑨2024年10月31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⑩2024年11月21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及当事人提供《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300152411070900390201),证明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12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叁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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