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盛锐鞋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29号)

发布时间:2025-04-03 16:18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29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盛锐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秀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8UD0JA2B

  住      所: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凤兴东路700号

  我局于 2025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鞋材加工,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再经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3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未开启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谢秀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2、2025年1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2025年1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4年1月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6、2025年1月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责改字〔2025〕3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已告知当事人;

  7、2025年1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办理情况;

  8、2025年1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经审批的环评等文件摘录复印件,证明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9、2025年1月1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10、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N+(M-N)×[ (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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