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胜龙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33号)

发布时间:2025-06-02 16:33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33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 福建胜龙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蔡章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91350322MA8W07Y732

  地址/住址: 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圣岭街1638号    

  本机关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对福建胜龙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位于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圣岭街1638号从事工业阀门产品铸造,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环保“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手续。因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2025年2月19日我局撤销《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47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2023年11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情况;

  3、2023年11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工业阀门产品铸造现场位置情况;

  4、授权委托书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及代理人身份情况;

  5、福建胜龙工业有限公司设备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总投资额;

  6、2023年12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事实;

  7、2023年12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改正情况;

  8、2024年3月1日作出并送达了闽莆环罚〔2024〕47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作出处罚决定;

  9、2024年12月24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4)闽0302行审53号)一份,证明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情况;

  10、2025年2月19日撤销闽莆环罚〔2024〕47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2月20日作出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莆环仙撤通〔2025〕1号)各一份,证明因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我局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47号);

  11、2025年2月27日立案审批表(立案号莆环仙立字〔2025〕4号)一份,证明重新立案情况;

  12、2025年3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前厂区情况及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1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一份,证明对你(单位)处罚的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贰拾玖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捌佰陆拾元。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柒佰捌拾玖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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