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仙竹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34号)

发布时间:2025-06-10 17:31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34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 仙游仙竹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邱爱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50322MA2YNEX48M

  地址/住址: 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仙竹村尖山78号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仙游仙竹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庆忠的全程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在配套的消纳地检查发现,位于西北方向与养殖场距离约200米处,有两处消纳PVC管脱落,造成养殖废水积存在消纳地约20㎡。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拍照、勘察附图、提取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5日,该公司提供仙游仙竹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邱爱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主体身份信息;

  2、2025年2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2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2月25日,该公司提供受委托人授权委托书、陈庆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5、2025年2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

  6、2025年3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5〕4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该公司改正的事实;

  7、2025年3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2024年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类、序号3的规定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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