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木兰域牲畜屠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5〕48号)
发布时间:2025-08-15 10:25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48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木兰域牲畜屠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49GXF16
住 所: 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阳城村磨心洋新沟北
我局于 2025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屠宰,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福建科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检测。2025年6月4日,我局收到福建科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S25052610),显示4个检测点位等效声级检测结果分别为:70dB(A)、65dB(A)、57dB(A)、6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2(夜间噪声排放限值50dB(A))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江志明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2025年5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3、2025年5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勘察图,证明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4、2025年5月29日,福建科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S25052610)及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证明现场噪声检测结果及告知当事人情况;
5、2025年6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责改字〔2025〕5号)及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6、2025年6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的陈述情况;
7、2025年6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
8、2025年6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复测情况;
9、2025年6月25日,福建科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S25062302),证明现场噪声复测结果;
10、2025年6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该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2025年6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证明当事人在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含本次);
12、2025年7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信访投诉平台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情况;
13、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六)噪声污染防治类序号1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建设地点功能区划裁量取值3;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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