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亿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秀不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8-08 10:34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秀不罚〔2025〕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亿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秀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37505776A
地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3期西塘街16号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秀屿区笏石镇岭美南街1887号的厂区时,发现你单位东门北侧(公司厂区围墙边外)堆放部分黄土,黄土上散落部分小型淡黄色颗粒。经调阅你单位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商品库存明细表》《报损单》等材料,并对你单位进行询问核实,该小型淡黄色颗粒为你单位在原厂区(笏石工业园区3期西塘街16号)于2023年9月生产的不溶性硫磺IS-80颗粒,因被客户退货报损后一直储存在仓库,至案发时已超过1年保质期,重量为350公斤,且仅有这一批次产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3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可情况;
3、2025年3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位置情况;
4、2025年3月18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
5、2025年3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6、2025年4月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5〕3号)和4月7日送达回证,证明已送达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7、2025年4月7日及4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8、2025年4月7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你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挖开清理过期不溶性硫磺IS-80颗粒及连带黄土现场过程照片等材料,证明你单位已于案发当日完成清理;
9、2025年4月28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福建奋鹏环保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处置合同》《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你单位倾倒的过期不溶性硫磺IS-80颗粒及连带黄土已交由第三方处理;
10、2025年4月28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为初次违法;
11、2025年6月20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商品库存明细表》、《报损单》,以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7日复查照片、2025年6月20日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倾倒的过期不溶性硫磺IS-80颗粒来源、数量、包装规格及仅有案涉的这一批的过期产品。
你单位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秀不罚告〔2025〕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于当日就及时改正,危害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已列入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不予强制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对清单未作出规定,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情形的违法行为,同样不予处罚、不予强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和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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