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康桢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50-1号)
发布时间:2025-08-19 11:40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50-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黄康桢
身份证件号码:350426********3012
住址:福建省尤溪县汤川乡黄林村****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省总队委托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帮扶技术人员配合下,对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经随机抽取调阅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2024年4月等4个月份的数据及运维台账《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NO.0000319、NO.0000322、NO.0000326、NO.0000328)填报的颗粒物测量仪校准数据均为:零点漂移校准中零气浓度值为0、上次校准后测试值为0、校前测试值为0;量程漂移校准中标气浓度值为100、上次校准后测试值为100、校前测试值为98,执法人员在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上调取当天监测数据,其颗粒物实测值均处于稳定状态,在系统上未查询到当天运维台账记录的校准数据。
现场检查时,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康桢全程陪同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并承认: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台账中的《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内颗粒物测量仪校准数据是由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填报,对无法在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上查询到颗粒物测量仪校准数据的事实无异议。
经调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莆环保〔2022〕151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莆环保〔2023〕25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莆环保〔2024〕26号),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属于大气重点监管单位,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福建碧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套TLG一3000型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于2021年11月29日自主验收,2023年11月23日与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联网。2023年7月21日与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委托运行服务》合同书,委托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服务,服务期限自2023年8月1日一2024年8月30日,运行服务费用总额6万元/年。
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调取了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4月11日、5月9日、7月8日、8月1日平台报备情况。平台显示:2024年4月11日无报备信息。2024年5月9日报备:因粉尘仪通讯故障,烟尘折算出现故障缺失,但在《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上有记录当日对颗粒物测量仪校准数据,却在《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上未查询到当日的校准数据。2024年7月8日无报备信息。2024年8月1日报备工作人员日常运维,校准设备期间导致数据异常,关联因子:二氧化硫SO2折算、氮氧化物NOx折算、烟尘,烟尘折算,但在《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上有记录当日对颗粒物测量仪校准数据,却在《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上未查询到当日的校准数据。
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产生、采集、上传的现场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第11.2规定:“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准是质量保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8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8月14日,受委托人黄康桢提供《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分钟平均值报表,证明颗粒物测量仪校准数据与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不相符的事实;
4、2024年8月19日,黄康桢提供的当事人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欧福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黄康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5、2024年8月19日,受委托人黄康桢提供《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委托运行服务合同》,证明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全权委托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设备运行和日常维护的事实;
6、2024年8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7、2024年8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下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4〕32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8、2024年8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已改正;
9、2024年10月11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4)闽03破申180号]申请破产和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闽0304破27号,证明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为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
10、2024年3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
11、2025年4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莆环保〔2022〕151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莆环保〔2023〕25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莆环保〔2024〕26号),证明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属于大气重点监测单位;
12、2025年4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了《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中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4月11日、5月9日、7月8日、8月1日平台报备单,证明莆田市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对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校准后是否平台一致;
13、2025年4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视频,证明在对设备校准过程中,校准数据可以与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同步并记录当时的校准数据;
14、2025年4月30日,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生产厂家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函,证明系统操作日志可以记录对在线监测设备校准操作的事实;
15、2025年6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破产管理人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亮亮的陈述情况;
16、2025年6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送达《关于提供TLG一3000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系统操作日志的函》及送达回证,证明要求提供操作日志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11-1号),当事人于2024年7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校准记录不等同于监测数据,因而不能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认定数据造假必须证明“人为干扰导致数据失真”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证据的意见》(环执法【2021】24号)。“标注:不得仅以记录不一致推定数据造假”。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不得因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不一致而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从而也导致法律适用错误;3、公司的现场工作人员并没有对设备进行任何系数的修改,而是蓝光在线监测设备本身带有的一种功能:在维护的情况下数据保持不变,而在校准维护过程中由工作人员根据分析仪屏幕以及现场校准的电流模拟量值实时进行换算得到校准值并进行如实登记;4、仙游县名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之前有委托第三方比对公司进行监测,证明设备准确,数据具有代表性,数据也没有失真,德民环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尽到了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经我局集体会议研究,不予采纳当事人意见,维持原处罚告知意见。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2024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其它类序号16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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