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新刚鞋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81号)

发布时间:2025-11-11 17:02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8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田市新刚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8UURMM68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东海东大道1055号三立工贸场内。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一楼至三楼鞋底组合生产线有在生产,四楼鞋底喷漆车间靠东侧生产线有生产,靠西侧生产线未生产,各楼层都有配套废气收集管道与楼顶废气处理设施相连,四楼鞋底喷漆车间靠西侧生产线单独连接楼顶总的废气处理设施(DA001旁)的管道弯头脱落,其它生产设施收集的废气可通过该处脱落管道弯头位置溢出,产生的废气无法完全收集处理。你单位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①2025年8月7日,受委托人江锐提供的莆田市新刚鞋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叶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②2025年8月7日,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江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江锐系该公司合法委托,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③2025年8月7日,受委托人提供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市新刚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组合、喷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证明该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④2025年8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5年8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⑥2025年8月20日,受委托人提供的固废管理系统截屏,证明2025年8月9日22:25该公司通过网络在固废管理系统提交危废管理计划;⑦2025年8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调查询问情况;⑧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⑨2025年8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城责改字〔2025〕1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⑩2025年8月26日复查笔录、照片,证明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视频非现场检查方式复查时,四楼描漆、喷漆车间靠西侧生产线连接楼顶总的废气处理设施(DA001旁)的管道弯头已修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城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针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为1.2857143(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3、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为-0.35(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罚款金额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8万元(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罚款。

  针对你(单位)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的行为,依据《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及附件《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第11项“对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的处罚,同时满足以下适用条件:1.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制定危废管理计划;2.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上传固废管理系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初次发生,且已在检查发现之日起第三天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2.8万元(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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