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茗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83号)

发布时间:2025-11-25 11:41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83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仙游茗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983808654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度尾镇潭边社区居委会岭尾12号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经采样监测,你(单位)车间东侧(靠近仙度路点位)的昼间噪声值为69.6dB(A)(执行标准≤70dB(A))、北侧(一墙之隔的邻居居民室内)昼间噪声值为55.4dB(A),其中北侧(一墙之隔的邻居居民室内)昼间噪声值超过昼间排放限值【Ⅰ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限值为55dB(A),因北侧与居民楼一墙之隔,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1.5规定: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结合表1中Ⅰ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限值为55dB(A),该点位执行标准≤45dB(A)】。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你(单位)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情况;

  2、2025年7月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视频,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年7月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采集噪声点位情况;

  4、2025年7月14日,收到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莆仙环测[2025]65号),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噪声超标情况;2025年7月16日,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莆仙环测[2025]65号)送达回证及现场送达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监测报告及你(单位)现场拒绝签收,执法人员依法留置送达的情况;

  5、2025年7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5〕9号)和2025年8月6日送达回证及现场送达视频,证明已要求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及送达拒绝签收情况;

  6、2025年7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莆环调询仙通[2025]03号)送达回证及现场送达视频,证明已通知你(单位)进行配合调查情况;

  7、2025年9月5日、2025年10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度尾镇环保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并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复查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单位)拒绝签字的情况;

  8、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采样资质、现场采样记录表,证明采样资质和现场采样记录情况;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NO[2007]11号)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地点功能区划噪声的执行标准。

  10、2025年10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仙游县公安局度尾派出所调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国华户籍证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郑国华身份信息情况。

  11、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近2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1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5年11月17日,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17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六)噪声污染防治类序号1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3、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建设地点功能区划裁量取值4,修正系数B(裁量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空白、补救措施裁量取值空白、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空白,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伍万柒仟元。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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