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7 15:50 信息来源:STHJJ--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梳理,我市伦琴医疗科技(莆田)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且已无法取得联系。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超期单位名单予以公布,限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逾期未办理我局将依法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吊销后如继续使用发生辐射事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现予以公告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下载
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