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机动车检测机构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发布时间:2025-07-31 08:4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始终保持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依托“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大数据溯源与现场执法联动,严查虚假检测行为,通过强化执法监管,形成有力震慑,树立执法权威,助力执法大练兵工作取得实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
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出具的车牌号为闽B7**7R、闽B1**04、闽BZ**00、闽B2**85、闽BW**33五辆车的检验(测)报告中,检查项目“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均填否,但调阅检测过程视频监控录像,上述五辆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均有严重冒黑烟现象。该公司仍对上述五辆车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检验(测)报告。
被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冒黑烟现象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2】
莆田市鸿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并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莆田市鸿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3年8月19日下午对车牌号为闽B8P**0、2023年9月13日上午对车牌号为闽BNV**6和2023年9月14日下午对车牌号为闽BNG**9车辆采用双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未按规定要求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未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附录A双怠速法A.3.3要求,便对上述三辆车出具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年9月27日对车牌号为闽BBD**2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检测,监控录像显示检测过程中该车辆尾气排放口明显冒黑烟,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
被检车辆车辆发动机额定转速为5000r/min,但过程数据显示检测过程中转速未超过1200r/min
被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冒黑烟现象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5.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3】
仙游县顺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莆田市仙游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位于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城南东路1455号仙游县顺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发现在2024年8月23日14点01分14秒起至14点01分56秒期间,在该公司2号检测线上对车辆(闽BN**21)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黑烟情况下,当事人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在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出具车辆(闽BN**21)《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用于该车辆通过年检。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4】
城厢区莆田市同和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中并现场核查发现,该检测站在检测京N***18、闽B5***U、闽BP***03等3辆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法检测,过程数据转速全程为0,未按《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中附录D.2.4.6中相关要求,却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简易瞬态法检测时,过程数据转速全程为0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1.06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5】
秀屿区中远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管理信息系统并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发现4辆柴油车在该检测站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过程数据均低于60km/h,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B中“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的要求,但该机动车检测机构仍对上述车辆均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检测时车速低于60km/h,未达到最接近70km/h的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成效与警示
上述案件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执法部门严格适用第一百一十二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组合罚则,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效果。2025年全市累计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0起,罚款超62万元,彰显三大成效:
(一)科技赋能精准执法:依托监管平台数据比对、视频监控溯源,破解隐蔽性违法;
(二)全域联动强化震慑:实现县区执法全覆盖,打消企业侥幸心理;
(三)倒逼行业自律:推动检测机构严守标准,从源头遏制超标车辆上路。
通过对这些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案例的查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有力地维护了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遏制了机动车检测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守护莆田的绿水青山提供坚实保障。
郑重提醒:各机动车检测机构须严格落实检测标准,对车辆排放状况真实负责。任何侥幸造假行为,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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