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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9 10:4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提高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保障我市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我局即日起,对莆田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或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的调查活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其他地块视情况进行抽查。

  (一)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者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者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地块”)。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二、组织实施

  (一)按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申报主体等在第二阶段调查采样进场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地块资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地块资料包括:地块基础信息(附件1)和第二阶段调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含布点方案)。

  (二)市生态环境局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及抽查环节,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监督检查对象。

  (三)监督检查对象应立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并及时将改正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给监督检查人员。全部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监督检查人员复核无误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调查工作。 

  三、结果运用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在调查报告评审时,将就采样方案的合理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是否落实到位等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评审。

  四、其他事项

  (一)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全国土壤环境管理平台“土壤调查质控”模块和土壤调查质控APP开展。如因填报信息不及时或内容不实、错漏等影响监督检查和评审工作,由填报单位负责。

  (二)实施监督检查或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将按相关程序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在接到评审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通过评审的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和专家复核工作,并于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调查报告、检测报告、质控报告、地块矢量文件等信息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附件: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基础信息表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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