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第四季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5-03-06 10:3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4〕9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2024年第四季度,我局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严格三级审核,准确录入数据,编制第四季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情况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法监测组织方式

  我局由综合与监测应急科抽取全年的污染源执法监测名单,牵头组织市监测站、仙游站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市监测站负责承担秀屿区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的执法监测工作,牵头组织落实执法监测采样和具体监测工作。对属地生态环境局(不含仙游)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排口,市环境监测站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监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4〕6号)要求开展质控管理。属地生态环境局负责421个入河排污口每半年一次的监测工作(可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

  一、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等。

  二、监测数量和项目

  按照省厅年度监测方案要求:具体监测排污单位的比例根据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或管理需求确定。

  三、执法监测开展情况

  2024年第四季度,我局组织对辖区内28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执法监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8家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开启运行;对辖区内421个入河排污口开展跟踪监测。执法监测数据已按要求及时录入“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

  四、排放达标情况

  第四季度,我市执法监测的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上半年,我市共监测421个入河排污口,其中尚在排水的排水口130个,其中农田退水口15个,无排放标准,水质不予评价,水质超标9个(占比2.1%)。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省厅2025年度监测方案的要求,继续认真组织做好我市执法监测各项工作。

 

  附件:1.2024年第四季度污染源(企业)执法监测情况表 

     2.2024年第四季度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执法监测情况表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陈力,联系电话:1815039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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