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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艾鑫鞋材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104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16:5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58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104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荔城区艾鑫鞋材加工厂

  投资人:庄章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8U5R0E46

  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北川路266号2号楼第四层厂房

  本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印刷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未办理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①2024年5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②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勘察情况;③2024年5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查封、扣押情况;④2024年5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勘查情况;⑤2024年5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4〕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你(单位)限期60日内办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⑦《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闽莆环查(扣)〔2024〕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当事人违法设施进行查封;⑧2024年6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及现场封条完好情况;⑨《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莆环荔解查(扣)〔2024〕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当事人自2024年6月29日起解除查封措施;⑩2024年5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4年8月14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权利。

  针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规定:

  法定处罚上限M为2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0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经X=N+(M-N)×[(A-1)/4]×(0.6+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试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0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取值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取值1、项目建设地点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经X=N+(M-N)×[(A-1)/4]×(0.6+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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