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昌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183号)
发布时间:2024-11-01 10:4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183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田市海昌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雪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6561361A
住 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路段凤凰加油站旁
我局于 2024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海昌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路段凤凰加油站旁的机动车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的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车间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2024年6月20日11时33分至11时34分,你公司利用加载减速法给号码号牌为闽B2S331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检测时,该柴油轻型栏板货车的尾气排放口出现明显冒黑烟的情况。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是你公司给号码号牌为闽B2S331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300062406201136230301)显示检验结果为合格,该检测报告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核实,你公司对该车辆收取检验费用430元,违法所得共为43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①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②2024年8月2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莆田市海昌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朱雪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③2024年8月2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肖再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肖再兴系单位合法委托、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④2024年7月3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4年7月31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证明你公司收取车辆的年检费用、违法所得金额共为430元;⑥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车牌号为闽B2S331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在2024年6月20日的检测监控录像,证明该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冒黑烟的情况;⑦2024年7月31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300062406201136230301),证明你公司给车牌号为闽B2S331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⑧2024年7月31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车辆检验检测资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城罚告〔2024〕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1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1.6665万元整(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伍元整)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43万元整(人民币肆佰叁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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