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光楣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184号)

发布时间:2024-11-01 10:4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184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光楣:

  身份证件号码:350322********6814

  住        址:福建省仙游县石苍乡石苍村过山33号                   

  我局于 2024年7月30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0日晚上21时58分,东圳水库管理局巡查发现你在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松峰村七克位于东圳水库环库公路以内(一级水源保护区)水域进行垂钓活动,现场有鱼具、鱼竿等垂钓用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①2024年8月9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②2024年8月1日,垂钓人员官光楣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③2024年8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4年8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4年8月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情况;⑥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城责改字〔2024〕4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城罚告〔2024〕4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设置餐饮服务项目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省自由裁量权规定未对该条例做个性裁量基准细化规定,个性裁量基准不予取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0.02万元整(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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