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鸿泰鞋材加工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198号)

发布时间:2024-11-11 16:2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198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涵江区鸿泰鞋材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徐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3MACCF8MH2D    

  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涵庭西路4号

  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涵庭西路4号的鞋材加工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橡胶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于2023年7月21日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2350303MACCF8MH2D001W,有效期2023年7月6日至2028年7月5日止,根据你(单位)环评报告表和竣工环保验显示,你(单位)产品为橡胶鞋底,原辅材料为:丁苯橡胶、标胶、顺丁胶、二甘醇、硫磺、DM、纳米活性钙、白炭黑、硬脂酸锌、钛白粉、环烷油、脱模剂,主要生产工艺为:原辅材料→称料→密炼→出片半成品基料开炼→出片→冷却→裁断→硫化定型→修边→成品,主要生产设备为:密炼机4台,开炼机4台,冰水机1台,硫化油压机4组,破碎机3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际产品为白色鞋材片料,原辅材料为外部回收的塑料鞋底废料、“白油”、硬脂酸、钙粉等,现场实际生产工艺为:原辅料→破碎→密炼→开炼→产品,主要生产设备为2台破碎机、1台密炼机、6台开炼机;你(单位)实际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均与原项目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内容不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点塑料制品业,属于“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你(单位)塑料鞋底废料加工项目环评类别应为报告书,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1点的规定,该项目实际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均与原项目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内容不符,属于原有橡胶鞋底生产项目的性质发生变化。你(单位)原有橡胶鞋底生产项目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徐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书人尧文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身份;

  2、2024年7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3、2024年7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市涵江区鸿泰鞋材加工厂鸿泰鞋材橡胶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莆田市涵江区鸿泰鞋材加工厂鸿泰鞋材橡胶鞋底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生产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

  4、2024年7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情况;

  5、2024年7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评报告表批复生产设备情况;

  6、2024年7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设备款项明细及相关设备收款收据复印件、付款记录截图,证明你(单位)投资总额;

  7、2024年7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8、2024年7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4〕14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9、2024年8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0、2024年8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情况;

  11、2024年9月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原有橡胶鞋底生产项目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你(单位)上述违反“三同时制度”行为以及“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10月18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你(单位)“原有橡胶鞋底生产项目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1.89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0.38万元,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3、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2 、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3、 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态度裁量取值(空白)、改正态度裁量取值(空白),经X=N+(M-N)×[(A-1)/4]×(0.6+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仟零柒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上述违反“三同时制度”行为以及“未验先投”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0万元,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3、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3、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态度裁量取值(空白)、改正态度裁量取值(空白),经X=N+(M-N)×[(A-1)/4]×(0.6+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肆佰贰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肆佰玖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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