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达克森(莆田)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200号)

发布时间:2024-11-11 16:3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200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普罗达克森(莆田)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平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7500XE

  地址:莆田市涵江区白塘显应村

  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2024年7月4日-7月10日期间,你(单位)一期出水在线监控数据瞬时流量、累计流量数据存在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经调阅你(单位)一期出水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4年7月4日-7月10日期间你(单位)一期出水在线监控数据瞬时流量停留1403立方米/小时未变化,累计流量停留311099.296千立方米未变化。上述异常情况,你(单位)未按规定在异常发生后12小时内向我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2024年7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3、2024年7月30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2024年8月1日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的委托授权情况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4、2024年7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平面图、2024年7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备设备故障的违法行为;

  5、2024年8月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和运维单位技术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况;

  6、2024年7月30日你(单位)省污染源监控平台报备信息,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及时报备设备故障的违法行为;

  7、2024年8月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4〕16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下达责令你(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

  8、2024年8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按期报备在线监控数据异常情况;

  9、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公司或者运行维护公司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0月18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三)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尚未对该法进行细化规定,不予取值)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3、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态度裁量取值空白、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经X=N+(M-N)×[(A-1)/4]×(0.6+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你(单位)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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