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金帅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221号)

发布时间:2024-11-18 18:10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22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金帅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玉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753709633

  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垞顶216号

  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号楼一楼的EVA鞋底生产工序生产过程中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开启使用,电机处于停止状态。

  以上事实有:①2024年7月10日,莆田市荔城区蒲盛鞋材加工厂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莆田市荔城区蒲盛鞋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现场配合检查主体身份信息;②2024年7月10日,莆田市荔城区蒲盛鞋材加工厂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③2024年7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4年7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4年7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莆田市荔城区蒲盛鞋材加工厂现场负责人的陈述情况;⑥2024年7月10日,莆田市荔城区蒲盛鞋材加工厂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莆田市金帅鞋业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单位2号楼一楼的EVA鞋底生产项目使用莆田市金帅鞋业有限公司环保材料、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的事实;⑦2024年10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⑧2024年10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莆田市荔城区蒲盛鞋材加工厂经营者的陈述情况;⑨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合作协议》,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及其与莆田市荔城区蒲盛鞋材加工厂之间的合作情况;⑩2024年10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4〕13号-1)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⑪2024年10月2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⑫2024年7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4年11月7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针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3、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为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为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经X=N+(M-N)×[(A-1)/4]×(0.6+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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