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成(莆田)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247号)
发布时间:2024-12-20 09:43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247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远成(莆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金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2E3RM0L
地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1111号(木材加工区内)
我局于 2024 年 9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1111号(木材加工区内)的家具制造厂时发现,你(单位)木工工序正在生产,底漆喷漆工序停产,面漆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电源开关检查时处于未启动位置,现场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的违法事实;
2、2024年9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的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可情况;
4、2024年9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分布情况;
5、2024年9月1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
6、2024年9月10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莆田市秀屿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远成(莆田)家具有限公司家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远成(莆田)家具有限公司家具加工项目(年产家具800套)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登记情况;
7、2024年9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8、2024年9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4〕28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9、2024年10月1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中(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3、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经最终罚款金额X=N+(M-N)×[(A-1)/4]×(0.6+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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